
莫易:胡汉三又回来了
近年来,互联网上出现了不少为地主招魂的文章和视频。
有人说,我爷爷说旧时代地主家的孩子跟贫农一样,天天都得下地干活,吃穿用度稍微比贫农好那么一点点,如果有几个子女,只会让一个孩子上学,天天吃山珍海味,穿绫罗绸缎,那是电影放给现代人看的。
有人说,我记得附近有一个当年要斗地主的时候,让他发言,然后他说当年做长工的时候每天都有肉吃, 然而现在(改 开前)只能喝汤。
有人说,我不是民国粉,但是我知道佃户和长工比地主吃得好的证据。
有人说:我家当年就是地主,对于别人借粮就是大斗借出,小斗还回来,还了粮食以后,还得让在俺家吃顿饭,然后箩筐里再给他们放点粮食才让他们回去。过年前还要给长工办好年货。即使在那特殊的年代,村民心理还是向着东家的。
有人说,小时候听老辈人说,隔壁村有个地主非常抠门,对家里人很吝啬,不论男女,到了十五岁就不让上学了,干什么?全都要下地干活儿,而且吃的也不好,还没家里雇来的长工和短工吃的好。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按照这些人的说法,地主都是靠勤俭节约、勤劳致富的,且都是善良的,而地主家的佃户和长工往往比地主家的日子还过得滋润,且都是贪婪的。
那么,地主阶级究竟是怎样形成的呢?
众所周知,地主阶级产生于奴隶社会末期,其来源一为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来,二为凭借军功或政治地位而得到君王的封邑,三是商人通过购置土地转化为地主,四是农村贫富分化,中小地主兼并自耕农土地发展为大地主。
土地革命时期,毛主席在《怎样分析农村阶级》一文中指出:占有土地,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的劳动,而靠剥削农民为生的,叫做地主。地主剥削的方式,主要是收取地租,此外或兼放债,或兼雇工,或兼营工商业。但对农民剥削地租是地主剥削的主要的方式。
不过,互联网上为地主招魂的人,用的都是第一人称,可见他们指的是农村土地改革时的地主。
既然是在说农村土地改革时的地主,我们就必须明确农村土地改革时划分成分的标准。
农村土地改革时期,虽然全国各地对于地主拥有土地数量并无统一数字,但有一个先决条件。
普遍来讲:
拥有1000亩以上净出租土地(指出租土地减去雇人耕种的土地和租入的土地),划为大地方。
拥有100亩以上净出租土地,划为中地主。
拥有40亩以上净出租土地,且全家无人劳动,划为小地主。
从划分成分的标准足以看出,视为地主的先决条件是:全家无一人参加劳动,完全靠剥削为生。
出租土地,收取地租,是地主剥削农民的核心手段:农民租种地主土地后,必须按约定向地主支付实物或货币。这种支付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正额地租、押租和额外地租等。
在正额地租中,又细分为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劳役地租,除了农民需要缴纳一定数量的粮食外,还必须在特定日期前往地主的田庄进行耕种、收割、打扫等劳作。实物地租则是农民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上交原粮或其他农产品,例如对半分、倒四六分、倒三七分等。而货币地租,则是农民通过货币的形式来支付地租,其数额往往根据汇率折算成相应的粮食或其他农产品。
出租土地,收取押租,是地主剥削农民的又一手段:地主在出租土地时,要求农民先行支付一笔保证金,其金额往往等同于一年的地租,甚至更高。这迫使农民不得不向地主借取高利贷以支付押租,从而进一步加重了他们的债务负担。
此外,额外地租是地主剥削农民的又一形式:地主想方设法虚报田地面积、隐瞒实际产出、强制农民提供无偿劳役、以及收取各种名目的租金和礼物等。
1950年6月30日颁布的《土地改革法》第二章第二条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
第三章第十条规定: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本法规定收归国家所有者外,均由乡农民协会接收,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斜的贫苦农民所有,对地主亦分给同样的一份,使地主也能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并在劳动中改造自己。
无论是土地革命,还是土地改革,亦或是社会主义改造,都是为了消灭压迫和剥削,实现耕者有其田,织者有其杼,居者有其庐,老幼有从依。
互联网上那些美化地主阶级的人,明显是在反党反社会主义,我们必须与其做坚决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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