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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良:围绕孔庆东展开的斗争,始终是中国阶级斗争的反映

作者:张宏良 发布时间:2015-01-13 23:07:06 来源:民族复兴网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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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围绕孔庆东展开的斗争,始终是中国阶级斗争的反映,并且是当今中国民族斗争与阶级斗争交叉点上的反映。只要孔庆东一天不放弃他鲜明的民族立场以及同样鲜明的阶级立场,这种斗争就不会停止,既使没有南京事件,也肯定会有这样或那样的事件,这是阶级斗争规律决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张宏良微信文章,微信号zhanghongliang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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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谁侮辱了谁

—— 真相是孔庆东老师遭遇汉奸以判官姿态以法律名义的六次侮辱

作者:堪锐堪韧

 

  名爱国学者的微博受众,一般来说,有如下几类:一类是粉丝;二类是立场摇摆不定的取经者;三类是汉奸。

  孔庆东老师是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学问文章人品才华……独步天下,当世罕见。那么,2012年5月6日在新浪微博中对孔老师指出“诗不合格律”,后来又起诉炒作的,会是哪一类的呢?

  首先孔老师的粉丝是不会做这等事的,粉丝们如当真想了解格律知识,必会以求教的口吻留言,而不是在未细看文章的情况下,自以为是又颇为无礼地指出“诗不合格律”。

  至于“立场摇摆不定的取经者”,出于“无可无不可”的心理,加以珍视时间,也是不会在微博中向北大中文系知名教授、著名爱国学者指出“诗不合格律”的。

  上述两类受众排除之后,剩下的就是第三类——汉奸。一个注册时并未实名的昵称叫做“rushiwolai2012'(起诉书中自称实名为“关凯元)的,就做了这种汉奸才会做的事儿。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08538号的民事判决书中,通篇未说明“rushiwolai2012'(起诉书中自称实名为“关凯元)质疑的完整原话,倒是不厌其烦地两次完整地提及孔老师的回复,一面模糊,一面清晰,对比之下,以为如此即可自证孔老师的法律责任。其实,这就好比抗日战争时期汉奸阵营的一个小喽罗,公开质疑毛主席的“诗不合格律”、打仗不合章法一样厚颜无耻,一样荒唐可笑。

  然而,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在二审判决书中却称“rushiwolai2012”(起诉书中自称实名为“关凯元)的“言语不具有侮辱性”,故维持原判。什么叫“侮辱”,难道非要打骂才算作“侮辱”?——请看“侮辱”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中的解释:“使对方人格或名誉受到损害,蒙受耻辱”。汉奸阵营中的小喽罗居然胆敢上门强硬地叫板孔老师的文学常识,这不是侮辱又是什么?“敌人来了,迎接他的有猎枪”!孔老师的回复不过是正当防卫,一点儿防卫过当也没有,判决书中说的“使用侮辱性语言攻击对方”是不正确的。难道,你要让为国为民整日操劳的孔老师,要一个一个地对付网络上像“rushiwolai2012”这样不实名的汉奸小喽罗的侮辱和挑衅吗?惩一儆百、杀鸡儆猴的道理不难懂啊。

  侮辱者侮辱了被侮辱者,再以对方的正当防卫为由,诉诸法律,肆意炒作,进行第二次侮辱。然后一审、二审法院判决侮辱者胜诉,乘机对被侮辱者进行第三、四次侮辱。

  汉奸侮辱了爱国学者,再以对方的正当防卫为由,诉诸法律,肆意炒作,进行第二次侮辱。然后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汉奸胜诉,乘机对爱国学者进行第三、四次侮辱。

  那么,在这件事上,邪恶对正义的反复侮辱,到此为止了吗?NO。这时跳出来一个南方广电集团的小丑,名曰“吴晓平”,这一小丑主持人在南京广播电视台十八频道“听我韶韶”栏目中,同恶相济地呼应“rushiwolai2012”(起诉书中自称实名为“关凯元)以及相关判决和媒体的转载,禽兽不如地对孔老师对爱国力量对正义力量进行赤裸裸的侮辱:比如狂吠孔老师“他今天之所以在全国有些名气,完全依靠骂人骂出来的”,“教授还是野兽,到底是教授还是野兽”……,还将其蜀犬吠日的丑态长期挂在网上。

  这是汉奸实施的第五次侮辱。

  孔老师迫不得已再次拿起法律的武器,可是北京海淀区法院在2014年12月15日的判决结果,极其荒谬地又一次支持了侮辱者,支持了汉奸。

  这是爱国力量,这是正义力量,在同一件事上,受到的来自汉奸的第六次侮辱!

  试举该判决书中的几段话,看看同一个法院,就同一类起诉,是如何以双重标准,抑善扬恶,打红护黑的吧!

  摘录之一:“孔庆东系北京大学教授,近年来因‘爆粗口’骂人等事件引发不少争议。”——法院此话貌似公允,实则是非不分,明显偏袒被告吴晓平。

  摘录之二:“《听我韶韶》是一档电视新闻评论类节目,其特点决定,需要结合最近发生的具有较高新闻价值、评论价值的事件、问题或社会现象展开评论、剖析,发表意见和态度。这种电视题材的特殊性,使得评论人在进行触及有关他人或相关社会现象痛痒的批评时,说的常是别人不爱听的话,甚至会使用一些贬损性词语、语句,以达到针砭时弊、扶正祛邪、促进内省自律等作用。而批评总会使得被批评者在精神上产生挫折感乃至精神上的痛苦、伤害,容易产生名誉权纠纷。但是,对于社会而言,新闻评论有其存在的重要价值,是大众表达意见、交流思想以及开展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途径,这种独特价值决定,对于新闻评论应适度宽容,慎重认定侵权。” ——批评的目的如果不是主持正义,而是自以为是的人身攻击,泼妇谩骂,引起注意,那跟禽兽有什么区别?吴晓平等被告以及为其撑腰的背后势力,这是在禽兽不如的路上狂窜!

  摘录之三:“从前后文综合分析,应是吴晓平在查阅相关骂人事件后得出的个人真实意见,并不存在借机恶意侮辱、诽谤的情况,难以认定该句评论侵犯孔庆东的名誉权。 ——日本发动侵略中国,也是“真实意见”的体现,难道就可以免罪吗?判决书这种逻辑极其荒谬粗暴。

  同时,摘录之二、三这两段话,完全可以作为判决“rushiwolai2012'(起诉书中自称实名为“关凯元)败诉的宣判词。

  摘录之四:“吴晓平评论的重点并非仅仅针对孔庆东个人,而是以该事件为评论基础,展开后面围绕北大高等学府、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教师不能为人师表的危害等关涉社会公共利益话题的大段评论,从语气、语调、语境等方面综合分析、整体判断,难以认定其存在侮辱孔庆东人格的恶意。鉴于孔庆东作为公众人物,较社会一般人在承受社会舆论方面有较高容忍义务,本院认为不能因新闻评论时的个别用语本身存在一定的贬义,就断章取义认定构成侮辱,吴晓平的相关评论内容尚未达到侮辱的严重程度,不构成侵犯名誉权。”——这是吃人不吐骨头,这是杀人如草,这是在嫁祸于人!企图把那些祸国殃民、误人子弟的“教授”行径,残暴地转嫁到爱国学者的身上,插着公平正义的旗子,借以围剿爱国力量。

  ……

  由此可知,经手这一案件的法官及其背后力量,究竟是什么货色!

  公开地、接连地以法律的名义支持侮辱者,支持汉奸,支持邪恶,这就是大法党歪曲党中央的精神由其自行诠释的“以法治国”?这就是“程序正义”?若是这些害人精吹捧的“司法独立”之类的西方垃圾体制得逞,咱老百姓还有活路么?

  骂一声台前幕后的狗汉奸,去你妈的,滚你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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