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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一个荒唐命题 一项无耻立法!

作者:北京东博文化研究院 发布时间:2015-09-16 21:37:46 来源:北京东博文化研究院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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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嫖宿幼女”首次被提及,是在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依照刑法(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无论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还是1997年3月1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秘书处印发的刑法修订草案中,嫖宿幼女都是按强奸定罪。但13天后,1997年的3月14日,全国人大正式通过刑法修订案,将嫖宿幼女单独定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嫖宿幼女罪的“出世”,一时间引起轩然大波。因为它的量刑轻于最高可判死刑的强奸罪,许多人认为,“嫖宿幼女”在客观上是对强奸罪的开脱。司法实践表明,嫖宿幼女罪不仅没有遏制犯罪行为,反而在客观上助长了卖淫团伙引诱和强制未成年女童卖淫,也让更多的不法分子将罪恶之手伸向未成年女童。从1997年到2015年,18年间,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一直没有停止过。8月29日,备受争议的嫖宿幼女罪被取消。新法中,嫖宿幼女不再是独立罪名,以后对这类行为一律适用刑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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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嫖宿幼女罪”无论从自然规律、法律逻辑还是人伦道德的角度,都是说不通的,没有任何立法依据。因此,是一项典型的畜生立法,是地地道道残害中国人民身心健康的恶法。

  嫖宿幼女——一个荒唐命题 一项无耻立法——评人法委:增加“嫖宿幼女罪”是有针对性保护幼女的规定  最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有针对性保护幼女的规定”。听了如此荒唐解释,让人有一种恶心的感觉。大家知道,奸淫幼女之恶劣,超过畜生。“嫖宿幼女罪”无论从自然规律、法律逻辑还是人伦道德的角度,都是说不通的,没有任何立法依据。因此,是一项典型的畜生立法,是地地道道残害中国人民身心健康的恶法。在短短十八年中,给无数弱势人群的父母及幼女们造成了数不尽的恐慌不安和身心伤害,也给党和国家法律尊严和道德标准,烙上了难以洗刷的羞耻记录。

  现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取消”1997年修订刑法时加上去的“嫖宿幼女罪”。重新回到原刑法第236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这是一条很好的建议,虽然晚了点。

  然而,1997年修订至今18年中造成的恶劣影响,难以在短时间内彻底清除。如果再作一些文过饰非的不当辩解,其效果或将适得其反。

  古人云:上贼船容易,下贼船难。现实生活中往往是“学坏容易学好难”。也就是:正经唸歪容易,歪经唸正难。不过,如能把贼船的“贼”、学坏的“坏”、歪经的“歪”真正说透了,本来的难,或许也就不难了。即所谓“不破不立,破字当头,立在其中。”

  1,荒谬的修订  刑法中增加“嫖宿幼女罪”,其实是把强奸幼女罪修订为嫖宿幼女罪,是立法史上最荒谬的一件事,是人类治理社会的一个颠覆性错误。

  嫖、嫖客、娼妓、卖淫、嫖娼这些词,为1949年以前社会生活、文化教育、治安等领域中的常用词。这类人群及其行为,是病态社会的产物,延续几千年,也是全世界至今未癒的通病。加上通奸,它们正是资本主义文明社会婚姻制度的辅助品,是剥削阶级生活方式的陋习。解放以后的新中国,经过两三年的整治,基本消灭了这些卖淫嫖娼丑恶现象。毋庸讳言,改革开放启动后,这些令人厌恶的行为和称呼慢慢地回来了。发展到今天,昔日的恶习大有变本加厉之势,这并不是穷苦老百姓所希望。善意的治理理念是立法防渐,教化为上。可是,与无产阶级劳动人民愿望相反,在防止性犯罪的立法方面出现了严重错位,如“嫖宿”与“幼女”之间没有丝毫逻辑联系,居然修订出“嫖宿幼女罪”这样的滑稽条款。我们首先从“嫖宿幼女”的立法失据上进行讨论。

  “嫖宿幼女”立法失据  嫖(piao阳平),是指旧社会中男子玩弄妓女的罪恶行为,如嫖娼。娼妓是指旧社会被迫卖淫的女子。什么叫“嫖宿”?1979年出版的辞海里没有这个词,我们根据宿是住宿的意思,姑且把嫖宿解释为嫖客玩弄妓女并且通宵达旦住在一起。按新中国成立后和现行刑法,嫖、嫖娼、卖淫、嫖宿都不受法律保护,是属于犯罪行为。嫖、嫖娼、嫖宿,需要满足几个基本条件:1)有自主行为能力,达到性成熟法定年龄,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2)嫖与娼互为对象;3)性行为存在实际买卖关系。

  幼儿,从一足岁到六七岁的小儿。一足岁到三岁为幼儿前期。从四岁到六七岁为幼儿后期。女性幼儿为幼女。

  幼女,没有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能力;因为性不成熟而没有性行为的要求;没有性行为交易能力;是需要监护的个体;不具备成为娼妓的条件。所以,不能成为被嫖和被嫖宿的主体,即构不成嫖的对象。

  因此“嫖宿”幼女在生理学上逻辑学上说不通,在客观上不成立。实施奸淫幼女,只能用强奸这个概念。把企图奸淫幼女、实施奸淫幼女换成嫖宿幼女这种界定,是十分荒唐无理的。就好比把奸尸罪说成嫖宿尸体罪一样。由此说明,“嫖宿幼女”是一个极端荒唐的命题。我们为新时代中华民族出现“嫖宿幼女”这个词组感到羞耻。

  “嫖宿幼女罪”应予坚决废除  根据以上几点,1997年刑法修订案,增加的第三百六十条【......嫖宿幼女罪】中,“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款是十分错误的。“嫖宿幼女”这一组词本身就违反法律逻辑,无论用哪个阶级的法律衡量都是不能成立的。应予坚决废除。

  由于幼女不具备性行为、法律行为能力,无论使用什么手段(包括外力)达到奸淫的目的,都属于强奸性质。这是强奸妇女罪中最严重罪行之一。完全符合新中国成立后和现行刑法中“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奸淫幼女多人的”可以处死刑的规定。这些条款应予重申。

  对于帮助达成奸淫幼女的行为,也应专门列出相应的从重处罚条款。

  另外,把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统统定为幼女也是不恰当的。应该把一足岁到不满十四岁之间的女童作司法区分,对于性侵不同年龄段的幼女,作出相应的惩罚条例。

  1997年后《刑法》又经过8次修改,这一重大错误一直没有得到纠正,是非常遗憾的。希望这次能够接受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建议,为保护人民利益做点好事。

  在社会主义中国之所以有奸淫幼女的客观事实存在,首先是旧社会遗留恶习的影响没有根除;为什么改革开放以来性犯罪爆发并严重殃及幼女?是私有化、自由化、市场化放纵了人的罪恶欲念,使其卷土重来。在伦理道德和社会秩序严重滑坡过程中,一些代表资本掌权的人,通过修订法律甚至修改宪法,为重新爬上台的整个剥削阶级效力,为满足他们的肉欲享受而推波助澜。出现“嫖宿幼女”这样的荒唐条款,就是鲜明的例证。

  2,“嫖宿幼女罪”保护了谁?  1997年刑法修订案增加逻辑不通的“嫖宿幼女罪”,是改革开放一大奇迹。严酷的事实证明这种奇特的修订是助纣为虐,助长了有性侵幼女犯罪倾向嫌疑人的恶念,有效保护了性侵幼女的罪犯。在放弃自我改造、解除道德约束的改革开放时期,增加嫖宿幼女罪,并没有对幼女起到任何保护作用,反而使幼女失去原有的法律保护而成了性犯罪的重点猎取对象,幼女一旦受害,身心终身创伤。她们的安全也因此成了人类尊严最薄弱的环节。这是一条保护有钱、有势、有权、道德恶劣的人、放任他们侵害弱势群体、毁坏人类尊严、破坏社会秩序的典型恶法。

  这种引起世界人民嘲笑的恶法,在某些大人先生们嘴里,居然成了“有针对性保护幼女的规定”。这种解释过于荒诞。凸显出改革精英的油滑不经和一贯的欺骗性,暴露了他们极端无耻的嬉皮面目。在造成极其严重恶果的事实面前,还掂着脸轻描淡写地说什么“近年来这方面的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执法环节也存在一些问题。”这种“一些”加“一些”避重就轻的解释,实在是欲盖弥彰,难以消除恶法给社会秩序造成的破坏性影响,也无法挽回给社会道德沦丧以雪上加霜的致命一推。

  在庄严的“依法治国”宣言面前,在改革法制系统不合理制度的同时,是不是应该对隐藏在法律系统内,借修改和解释法律的机会制造社会混乱,以达到不可告人目的的法律党徒们,进行一次全面的整肃呢?

  3,性侵幼女的法律变异 凸显暴富群体的犯罪心理预期  强奸幼女变通为“嫖宿幼女罪”,凸显出该法律条款制定者及其所代表群体的强烈犯罪心理预期,也显示当时社会道德沦丧已经达到何等程度。

  婚姻制度和两性关系,从来就是社会敏感问题。新中国成立后,出于对妇女儿童特别是幼女的保护,法律一直坚持对奸淫幼女犯罪从严处罚的立场。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婚姻观念发生重大变化,两性关系的混乱,突破了历史底线。一些暴富者、失去监管的有权有势者,无限度无遮拦放纵原始性欲,致使两性关系天下大乱。此时的法律,本应挺身而出,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尊严,对败坏法纪的行为以重典惩恶、杀一警百,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不料立法者竟然与作恶者侪身同好,把强奸幼女演变成嫖宿幼女罪,并且处以罚款,暗示了出钱可以免灾的下作交易。足见他们具有淫欲幼女的同样心理预期。

  这里有一个减轻干部奸淫妇女罪名的鲜活例证。近年来,凡贪污等触犯刑律的党政干部,多数都有性犯罪记录,有的还非常严重。现在新闻报道大小老虎的罪行中涉及性犯罪的,统统以通奸论处。甚至在判决时没有把性犯罪作为量刑的参考值,数罪并罚中很少有奸淫(强奸)妇女的内容。这是因为其他罪行过多过重,奸淫妇女便可忽略不计,还是干部有奸淫的特权,可以免除刑事责任?如果是这样,那就大错特错了。

  通奸是什么意思?那是婚姻之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中最轻的一种错误,因为两厢情愿,所以至多只能属于道德品质问题,只有产生严重后果时才能追究责任。现在的干部腐败就包含了性犯罪,而且干部性犯罪对社会的腐败作用绝不低于经济犯罪的腐败作用。而且干部、老板的性犯罪严重程度不容低估,有强迫发生性关系、性贿赂、事实重婚(包养一至多名情妇)、婚外生育、集体淫乱、奸淫幼女等等,是性犯罪重灾区。面对如此严重情况,居然以“通奸”二字轻轻带过,难道没有轻忽故纵的嫌疑吗?

  改革开放伊始,一群疯狂的得势者,解除了从井冈山—延安西柏坡—建国—文革,加在正经共产党人身上类如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等许多约束。一时间,有权有势有钱者,轻狂得忘乎所以,忘记了起码的做人准则。于是乎,数典忘祖、废公立私、图报复泄私愤、贪赃枉法、贪得无厌,直至残害苍生。竟然拿丛林法则普适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等等一切范畴。尤其性欲念的放纵远远超过了丛林法则,比畜生更加无耻、比原始本能更加出格。抢劫财产欺压工农,法律可以三不受理;强奸幼女,法律可以算作嫖宿;法官可以枉法制造冤假错案不受追究......严肃的法律在这些人手上,竟如泥人张手上的原料,人民生存保障究竟还有什么可以凭藉。

  历古以来,强奸幼女都是人伦所不容。新中国成立,奸淫幼女属于重典处罚直至极刑的对象,旨在保护妇女儿童权利和身心健康,并且行之有效。这样做,也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道德标准起码的边界。

  改革开放以来,逐渐放松的私欲极度膨胀起来,一次次突破道德底线。一部分得势者,除了贪财贪权,还格外地贪色。在这些人掌握了权力之后,首先解禁不正当男女关系,厂长经理可以随便向下属寻欢,有钱可以任意买淫。靠着权钱因素,一部分人长期进行着无异于强奸的性生活,淡化了强奸、卖淫嫖娼、通奸的有罪意识。婚姻之外,奸淫异性是家常便饭,卖淫嫖娼就成了准正当产业。

  和私有化同步,放纵肉欲,使两性基本准则遭到破坏,延伸到其他领域,道德水准因此一落千丈。

  放纵人类的犯罪心理预期,满足罪犯逃避惩罚的愿望,是执政者的严重失责。就像纵容、包庇、窝藏亲属犯罪一样,可以视为同犯。在直接关系千家万户生活安全和人类后代的道德意识水准升降这个重大问题上,难道可以轻纵枉忽吗?

  4,强奸改嫖宿 凸显金权政治的反动性  多年来,废除贪污犯罪死刑的呼声,甚嚣尘上。仔细观察,这些呼声集中来自于一小撮有权贪污的人群,他们一方面千方百计贪污腐败,另方面竭力谋求被抓时的免死惩罚,这也是一种罪恶的心理预期。相反,绝大多数普通百姓则要求严惩贪官污吏,恨不能将其千刀万剐、寝皮食肉。最近出台多宗免除死刑的犯罪条款,犯罪分子当然欢呼雀跃,人民群众却有了更多的忧虑。譬如,谋财害命不必偿命,贪污再多也无极刑。此种社会还要多少安全感?

  严格地说,依法治国已是社会治乱的无奈之举,是道德沦丧之后不得已的选择,也是资本复辟的必然结果。想当年毛周时代,全国才有多少警察?有多少吃公检法饭的人员?无论发案率、出警率都比现今低得多多,却社会秩序井然,有些地方达到了夜不闭户的程度。因为那些最容易犯罪的群体被阶级斗争管住了。譬如,当官的基本上循规蹈矩;想吃夜草致富的没有了机会;小茅贼也被群众专政管住......社会风气健康向上,贪图享受、好逸恶劳、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等剥削阶级意识初步得到改造,多数人的人生观初步得到提升,除了文革被整肃的一小撮死不改悔走资派咬牙切齿、含恨侍机外,整个社会处于风纯气清的德治状态,无产阶级专政真正成了人民群众拿在手上的压邪符咒。大约二十年前,开始提以德治国,在德治口号掩盖下,少数人瓜分国有资产而暴富,多数人失去国营工厂和集体经济而受到伤害,结果是两极分化缺德治国,才有了“三不受理”、“强奸幼女”只算“嫖宿”这种怪胎出现。

  道德沦丧的暴富者和失控的权势者,无限放纵自己变态的性感官,所以遂有了不如畜生的强奸幼女犯罪泛滥。更可恶的是,手握制订法律大权的治国要员,为那些畜生不如的“高等人”网开一面,竟然无视中国数以亿计的独生女儿家庭,生活在担惊受怕、倍受煎熬的境况之中。奸淫幼女本是人伦大忌,竟被新时代的淫邪轻易突破,令人瞠目结舌的是,冠冕堂皇的法律竟然为肮脏龌龊的屁股助推。

  强奸幼女变通为嫖宿幼女,明确取消了死刑,增加了并处罚金。凸显出金权政治的反动性狰狞面目。“并处罚金”明显地暗示罪犯拿出钱来,可以免死,可以减刑。这就为有钱的犯人网开一面,并且直接告诉企图犯罪的嫌疑人:不用怕,只要有钱,交出罚金,有死刑的强奸幼女罪,也可以化为嫖宿罪,可免除死刑、可降低量刑。如果你没有钱,对不起,就定强奸幼女罪。这还是法律吗?这更像自由市场讨价还价。这不仅是对法律亵渎和戏弄,简直是对人类正常行为的反动!

  5,一条恶法引出的教训  法,是人类规范自身行为的一种概念,是约束社会共同生活秩序的各种方式、手段之后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人类的共同要求。法治是用法来治理社会的一种政治概念,它是人类教养育化的辅助手段,也是各种平和温良的治理之后的极端形式。法律是统治者对统治范围能够设想到认为十分严谨、行之有效的所有治理条款。法制是体现法治的全部实质性制度设置。总之,设法不在用,严惩是为诫。

  无论古今中外,还没有整齐划一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华文明数千年,从来就是少数剥削者统治多数劳动人民,强者治理弱者。自从黄老孔孟之道被统治阶级引入国家治理范畴之后,礼治、德治、人治、法治之争,便成了集团内部左右互搏的常态。其实,两者虽有区别,却互有包涵各有侧重,实践中谁也不能完全离开对方。之所以弄到水火不容、生死对立,实在是统治阶级的机巧和文人偏执所造成。

  因此,在无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已经展示无限生命力的时代,共产党人应该站在多数人利益和人类进步的高度,认真地把以德治国、以法治国等等几种治国方式统一起来,以消灭物质私有制为基础,从公平分配入手,注重思想教育,着力于对人类传统私有观念的改造,培养和树立共产主义人生观,把谦虚礼让作为人际关系的准则,把道德规范作为行为标准,把优秀人品作为表率榜样,再把法律法规作为做人不可逾越的底线,使犯罪可能性消灭于萌芽状态,做到法律虽严而无人触犯,刑罚具备而无需使用。这或许是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治国理念的基本内容。

  现在的法治观念存在误区,把德育放在法治的辅助位置是不恰当的,是西方重法轻德、重罚轻教的思维方式,缺少东方防微杜渐教化为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更有甚者,口头上喊的是依法治国,实际操作时是随心所欲。由于当前社会已经基本退回资本统治的时代,所谓的法治明显呈现出金权政治的丑陋面孔。譬如同样与钱有关的案件,贪污几千万甚至几亿人民币的,判刑十几年或者无期徒刑,而偷窃27元人民币的被判拘役5个月(见2015年9月2日南昌晚报),相比之下真是天壤之别。为什么会这样?因为一个是官员或有钱人犯法,而另一个是穷人犯法。官越大钱越多刑罚越轻,譬如非法所得27元的1亿倍是27亿元人民币,好像什么事都没有,变成27亿美元就更可以逍遥法外站在最高荣誉那个位置上。这是典型的刑不上大夫,法治沦落到如此地步,还有多少正经?可想而知。

  最近,废除了诸多死刑,看起来好像更接近民主社会,实际是违反法治的“法严而不犯、刑酷而不用”的宗旨,即严厉打击极少数、警示挽救大多数的本意的。表面看似乎有好生之德,其实是放低了犯罪成本,起到了放纵的作用,效果一定很糟。另外,给基层执法人员随便开枪杀人的权力,使社会活动场合屡屡发生开枪打死行为过激群众的事件。这就与免除重刑犯死刑形成鲜明的反差。一方面免除真正死刑犯的死刑;另一方面允许射杀行为失当的平民,为维稳截访而设立黑监狱,甚至为强拆、强征可以随便致人死命,放松黄、赌、毒、骗、假、冒、伪、劣,任其泛滥祸害百姓,规定弱势受害者上诉不予受理等等。这是一个怎样的法制错乱的国度?实在令人费解。

  联系强奸幼女犯罪变通成嫖宿罚款这样的法制改革奇闻,是不是可以把以往的法制改革,看成是保护坏人、祸害人民的历史过程?已经造成的严重危害绝不能用“为了保护”来搪塞、欺骗人民,因为实际效果是保护了有权有势有钱的犯罪嫌疑人,使他们逃脱应有的惩罚逍遥法外,使受伤害的弱者含冤终生,使遵纪守法者、弱者始终生活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恐怖之中。

  综上所述,人们看到,一条原本有效的好(刑)法,为了保护极少数坏人触犯刑律后不至于被处死,或者可以用不义之钱财买回失去的自由,而被改革成一条恶法,终于给社会造成严重后果。是不是剥削阶级以钱为本的法治观在作祟?这只是改革开放走过的曲折路线的一个缩影,同时折射出改革开放中其他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这些留作下次讨论吧!

  2015-9-15

    民族复兴网编后语:假如没有习近平,这条法律还能持续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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