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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丹阳:刑法修改不应纵容造谣、叛国等罪

作者:赵丹阳 发布时间:2015-11-03 12:02:11 来源:民族复兴网 字体:   |    |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审视现今修正案的相关内容,“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一语不复存在,亦即是说,“战时造谣惑众罪”的死刑罪名被正式予以取消。

  这表明自此而后,无论是“发泄不满”式造谣,还是“投敌变节”式造谣,均可免于丧身殒命。

  惊闻此讯,忧思并至。

  《尉缭子》曰:“明赏于前,决罚于后,发能中利,动则有功。”这一十六个字堪称我国治理战时乱象的智理明哲,它要求“惠以劝善,刑以锄奸”,最大程度的鼓舞了忠臣良将“捐躯赴难,视死如归”的决心,也使别有用心的不轨之徒惧法畏罪,藏身隐迹。

  此套思想理念上呈秦汉,下启五代,经过上千年的发展和完善,已铸就建构了独具一格的(战时)司法体系——十七律五十四斩。其中要则在三国时期东吴一方的淮泗将领当中,运用的十分精熟,因此在周瑜主政期间,其部下无不严于律己,勇悍锐进,甚至能够“以寡击众,遁走阿瞒,一战而霸,克建大勋”,获得了震惊天下的丰功伟绩。

  这种统御军、民的方式为什么能够行之有效?核心无非在于“赏、罚”而已!倘若“战时造谣”此等重罪都可以“罚不及死,法外开恩”,那么刑律的威慑力量又从何谈起呢?!

  如果说以前造谣分子还懂得小心翼翼、如履薄冰,用很隐晦的方式来玩弄阴谋诡计的话,现在他们就敢明目张胆、堂而皇之的“制假贩假”了!

  一,以史为鉴,因散布谣言而导致军事行动失利甚至险亡其国的例子不可胜数。

  《荀子•大略》说:“流丸止于瓯臾,流言止于智者。”话虽然有几分道理,但是一般人绝非“瑜亮之才”,可以轻而易举的去伪存真。因此,对于普通人来讲,谣言的杀伤力是十分巨大的。在这里仅举三例,以析其害。

  1.淝水之战

  公元383年,前秦军率112万大军南下征讨,意在统一全国。

  东晋以谢安之侄谢玄为先锋,率领经过7年训练,有较强战斗力的“北府兵”8万沿淮河西上,迎击秦军主力。

  苻坚自认为能速战速决,并派已是前秦尚书的朱序前去劝降谢石,朱序却私下提示谢石宜先发制人,击溃前秦的先锋部队。他说:“秦军虽有百万之众,但还在进军中,如果兵力集中起来,晋军将难以抵御。现在情况不同,应趁秦军没能全部抵达的时机,迅速发动进攻,只要能击败其前锋部队,挫其锐气,就能击破秦百万大军。”谢石起初认为秦军兵强大,打算坚守不战,待敌疲惫再伺机反攻。听了朱序的话后,认为很有道理,便改变了作战方针,决定转守为攻,主动出击。

  十一月,谢玄派广陵相刘牢之率领五千精兵开赴洛涧,,揭开了淝水大战的序幕。秦将梁成扼守山涧布署兵阵迎击。刘牢之取得洛涧大捷,斩杀了梁成以及弋阳太守王咏,秦军折损十名大将及五万主力。又派部队阻绝了淮河渡口,歼灭前秦军队一万五千人,抓获了前秦扬州刺史王显等人。

  晋军西行,与秦军对峙淝水。12月有人向苻坚建议后退决战。诸秦将认为阻敌淝水畔比较安全,但苻坚认为半渡而击可主动对决。

  当秦军后移时,晋军渡水突击。朱序在秦军阵后大叫:“前线的秦军败了!”,只此一句,秦军阵脚大乱,互相踩踏,随后晋军全力出击,大败秦军。谢玄、谢琰和桓伊率领晋军七万,战胜了苻坚和苻融所统率的前秦十五万大军,并阵斩苻融。

  众所周知,前秦部队在淝水一役中溃不成军,深层次的原因与王猛之死以及慕容、拓跋、姚氏三狼“阴怀帝志,不愿除晋”有很大关系,但是如果没有朱序里通外国,散布虚假不实的信息,苻坚纵令不胜,也绝不至于北败溃逃,最终身死人手。谣言的力量之大,于斯可见!

  2.土木堡之变

  正统十四年1449年,瓦刺首领也先竟然派出2500多人的贡使集团进入中原。为了多领赏物,又向朝廷虚报为3000人。瓦刺贡使冒领赏物,原是习以为常的事情,因王振与瓦刺有勾结,接受也先的贿赂,所以,瓦刺贡使冒领赏物,他都装作不知道。这次,王振却一反常态,叫礼部按实际人数发给赏赐,又轻率地将瓦剌贡马削价五分之四,仅付给瓦刺索求诸物的五分之一。瓦刺贡使没有得到满足,愤怒而归,并添油加醋地向也先作了汇报。也先一听,勃然大怒,立即召集军队,以明朝减少赏赐为借口,兵分4路,大举攻明,并亲率一支大军进攻大同。

  由于“兵锋甚锐,大同兵失利,塞外城堡,所至陷没”,大同参将吴浩战死于猫儿庄。根本不懂军事的王振,对瓦刺的军事进攻没有足够的认识,以为让英宗亲征,就能把瓦刺兵吓跑。于是他隐瞒败报,刻意把敌人说得不堪一击,并煽惑英宗前线御敌。

  兵部尚书邝埜和侍郎于谦“力言六师不宜轻出”,吏部尚书王直率群臣上疏劝谏,但英宗偏信王振,一意孤行,执意亲征。7月16日,英宗和王振率20余万大军从北京出发,由于组织不当,一切军政事务皆由王振专断,随征的文武大臣却不使参预军政事务,军内自相惊乱。19日出居庸关,过怀来,至宣府。8月1日,明军进到大同。也先为诱明军深入,主动北撤。王振看到瓦剌军北撤,仍坚持北进,后闻前方惨败,则惊慌撤退。

  在撤退的过程中,王振欲使英宗于退兵时经过其家乡蔚州“驾幸其第”,显示威风,不惜再次谎报军情,以致行军路线屡变。由于撤退时的路线错误,明军3万骑兵被“杀掠殆尽”。

  兵部尚书邝埜一再要求驰入居庸关,以保证安全,但王振不准。土木堡地势高,无泉缺水,土木堡之南十五里处有河,被瓦剌军占据,将士饥渴难耐,挖井二丈仍无水。隔日瓦剌军队包围土木堡。也先遣使诈和,并主动撤离,以麻痹明军。英宗不疑有诈,遣曹鼐起草诏书。王振下令移营就水,当明军大军移动时,饥渴难忍的军士一哄而起,奔向河边,人马失序,瓦剌军趁机发动攻势。明军只得仓促应战,英国公张辅,泰宁侯陈瀛,驸马都尉井源,平乡伯陈怀,襄城伯李珍,遂安伯陈埙,修武伯沈荣,都督梁成、王贵,尚书王佐、邝埜,学士曹鼐、张益,侍郎丁铉、王永和,副都御史邓棨等,皆战死。明英宗盘而坐,不久被俘。王振被护卫将军樊忠用大铁锤所杀,樊忠不久亦战死。此役明军死亡过半,大量辎重尽为也先掠夺,只有大理寺右寺丞萧维桢、礼部左侍郎杨善、文选郎中李贤等数人侥幸逃出。

  王振谣言祸国,弄致皇帝被俘,嫔妃被辱,将士死伤数万,京师被围,一损大明开国之初横扫大漠、气吞万里之威势!就连火器弱点也在此战暴露无遗,自此明朝对北方作战一直处于守势。

  3.楚怀王释张仪

  话说楚怀王拘留张仪,准备杀了他。(张仪曾以赠给六百里土地于楚国为诱饵游说怀王与齐国绝交,但是楚与齐绝交后,张仪却声称割地是六里,于是怀王大怒攻秦,又遭受大败。因此张仪再次出使楚国,怀王才会拘禁他。)

  这时怀王的佞臣靳尚为了保证张仪能够长期给自己输送利益,就对怀王说:“君王把张仪拘禁下狱,秦王必定愤怒。天下诸侯一看楚国失去了盟邦秦国,楚国的地位就会低落。”楚怀王听罢,犹疑不决。接着靳尚又对怀王的宠妃郑袖说:“你可知道你马上要在君王面前失宠了吧!”郑袖说:“为什么?”

  靳尚编造谎言说:“张仪是秦王有功的忠臣,现在楚国把他拘留下狱了,秦国肯定要楚国释放张仪。秦王有一个美丽的公主,同时又选择美貌、善玩、且懂音乐的宫女作陪嫁,为了使她高兴,此外秦王还陪嫁了各种金玉宝器,用上庸六县送给她作为享乐之地,这次正想让张仪献给楚王为妻。君王必定很爱秦国公主,而秦国公主也仰仗强秦来抬高自己身价,同时更以珠宝土地为资本,四处活动,她势必会立为君王的妻子,到那时秦国公主就等于君临楚国,而君王每天都沉迷于享乐,必然忘记你,你被忘掉以后,那你被轻视的日子就不远了。”

  郑袖说:“一切拜托您办理,我真不知道该怎么好。”靳尚说:“您为什么不赶快建议君王释放张仪。张仪如果能够获得释放,必然对您感激不尽,秦国的公主也就不会来了,那秦国必定会尊重你。您在国内有楚国的崇高地位,在国外结交秦国,并且留张仪供您驱使。你的子孙必然成为楚国太子,这绝对不是一般的利益。”郑袖立刻就去说服楚怀王放了张仪。

  在布衣驰骛、诸侯争雄、秦楚交恶之时,靳尚为了一己荣华,不惜编造谣言,助敌得脱,其结果可想而知!

  最后,正是在这位张仪的设计下,赫赫有名的楚怀王,竟然客死秦国。刘基有诗云:“闻道秦兵下武关,君王留连犹未还。山深不见章台殿,汨罗冤泪空潺湲。”

  殷鉴不远,在夏之后。时至今日,我们决不能姑息养奸,对谣言的制造者必须杀一儆百!

  二,在修法过程中,官方应拿出自身的战略定力,不能被外国的舆论牵着鼻子走。

  最近,很有一些自命不凡的专家学者,以“顺应世界刑罚的发展潮流”为由,主张宽刑省法,甚至干脆取消死刑。

  这说得好听一点,是书生之见,如果不好听,就是好乱乐祸!

  法之所贵,当宽则宽,当严则严。这完全要看在什么时期,在什么领域。

  昔时孔明相蜀,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游辞巧饰者虽轻必戮,国乃大治;反观梁武帝一年数赦,终致亡于侯景,难道不是很好的教训吗?!

  《左传》曰:“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这话不是没有道理的。由此可见,良法善律应该宽猛相济,岂能偏执一端?!

  那些主张取消“战时造谣惑众罪”的死刑罪名的人,何异于在说“在两军对战之时,应该对煽风点火的敌人网开一面”,这不是自掘坟墓又是什么呢?

  我们一再提倡“向西方标准看齐”,殊不知,那些竭力想让中国“少杀、慎杀”,养虎遗患的所谓“文明国家”,自己本身却从不“少杀、慎杀”。

  美国一贯自诩为自由民主社会,且司法个人主义盛行,注重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因此美国大部分州都取消了死刑。但美国军事司法在地方司法普遍取消死刑的情况下,始终强调军法应该从严,坚持反对在军队中取消死刑。这一立场在法典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法典罚则部分规定了14种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情形,其中大部分情形都是出于维护指挥官的权威和军队的管理、提高部队战斗力的需要。如企图伤害和故意违抗首长、散布谣言、兵变叛乱、敌前辱职、胁迫警卫、资敌间谍以及谋杀等情形都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而且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情形突出了战时与平时的区别。如法典第85条规定的军人逃亡罪,战时犯逃亡罪或者逃亡未遂的,应当由军事审判法庭判处死刑或者死刑以外的其他重刑;但是平时犯逃亡罪或者逃亡未遂的,应当由军事审判法庭判处死刑以外的其他重刑。此外,企图伤害和故意违抗首长、使用口令不当等情形在战时也很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这很明显都是出于战时利益的需要。

  环顾当下,虽然表面承平,暗地里却是波涛汹涌、危机四伏,中国应首先在司法领域摒弃“妇人之仁”,时刻枕戈待旦,以求为基层百姓的切身安全尽职尽责。

  作者 赵丹阳 九零后半知名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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