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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稿:北京市民再诉农业部信息公开案12月16日开庭审理

作者:杨晓陆 发布时间:2015-12-18 09:20:52 来源:民族复兴网 字体:   |    |  

  2015年12月16日,三位北京市民杨晓陆、李香珍、田香萍再次行政起诉农业部信息公开案在北京第三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仍然是关于公开孟山都草甘膦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这与一月前(11月16日)开庭审理的孟山都草甘膦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信息公开案有许多相似之处,即都是孟山都草甘膦除草剂农达1988年在我国农药登记时提交的安全性评价报告。区别是,11月16日开庭的头一个案子是要求公开:孟山都1988年向农业部提交的“由美国Younger Laboratories于1985年12月23日出具”的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原件扫描件与中译文。而这次12月16日开庭的第二个案子是要求公开:孟山都“农达”除草剂在1988年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的确认草甘膦“原药急性经口毒性为低毒;亚慢性及慢性毒性试验结果表明,该产品毒性较低;代谢试验表明草甘膦在体内无蓄积性,能较快地从体内排出;‘三致’试验结果表明该产品无致癌、致突变和致畸形;每人每天允许摄入量0.1mg/kg bw ”的孟山都文件未经删改原件的扫描件。

  这两个案子我们原告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都是根据被告农业部在其对我们的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中所告知的孟山都1988年草甘膦农达农药登记时提交的报告。至于这两个案子涉及的试验报告是否是同一个报告?根据第二个案子原告第2号证据((农公开(农)[2014]12号)农业部信息公开答复书),这两个报告应该是同一个东西,因为农业部[2014]12号答复书告知原告:“2014年6月4日,我部(农公开(农)[2014]8号)文已就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信息公开事宜答复你们,不再重复回复。”而(农公开(农)[2014]8号)文答复的是关于Younger Laboratories实验室1985年做的那个试验报告,以涉及孟山都“商业秘密”不公开。)而告知[2014]8号已答复过的这个(农公开(农)[2014]12号),答复的却是原告申请公开的如下信息:构成农业部批准农达“农药登记”至关重要依据的孟山都公司1988年向农业部提供的:(1)“毒性 急性、亚急性”毒理学试验报告(2)“慢性毒性”毒理学试验报告(3)“致畸”毒理学试验报告(4)“致癌”毒理学试验报告(5)“致突变”毒理学试验报告(6)农达“残留 在作物及其产品中的残留、代谢、降解和分析方法”(7)农达“环境质量影响对大气、水、土壤、植物和生态系统的污染和影响”。

  而(农公开(农)[2014]12号)的答复除了“我部(农公开(农)[2014]8号)文已就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信息公开事宜答复你们,不再重复回复。”外,还告知了农达毒理学试验结果和残留、环境质量影响有关信息。其中第(一)条:

  (一)毒理学试验结果:原药急性经口毒性为低毒;亚慢性及慢性毒性试验结果表明,该产品毒性较低;代谢试验表明草甘膦在体内无蓄积性,能较快地从体内排出;“三致”试验结果表明该产品无致癌、致突变和致畸性;每人每天允许摄入量0.1mg/kg bw。 “农达”制剂急性毒性为微毒,对家兔眼睛和皮肤无刺激性、无致敏性。

  这“(一)毒理学试验结果”中的“原药急性经口毒性为低毒;亚慢性及慢性毒性试验结果表明,该产品毒性较低;代谢试验表明草甘膦在体内无蓄积性,能较快地从体内排出;“三致”试验结果表明该产品无致癌、致突变和致畸性;每人每天允许摄入量0.1mg/kg bw。”就是我们第二个案子要求公开的关于这个内容的孟山都文件未经删改的扫描件。而(一)中最后一句“‘农达’制剂急性毒性为微毒,对家兔眼睛和皮肤无刺激性、无致敏性。”却与前一个案子被告回复原告的 “由美国Younger Laboratories于1985年12月23日出具”的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的试验结果大致相同(见(农公开(农)【2014】4号)答复书)。

  因此,从(农公开(农)[2014]12号)“我部(农公开(农)[2014]8号)文已就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信息公开事宜答复你们,不再重复回复。”来看,这两个试验报告似乎是同一东西,但从[2014]12号)告知的试验结果看,这第二个案子原告要求公开的试验报告比前一个案子的试验报告多了很多东西,即明显不同,却又有(最后一句话的)相似之处。因此([2014]12号)告知的实验结果究竟是孟山都的原文还是农业部的总结评价,谁该对此试验结果负责?是我们自农业部([2014]12号)答复后继续向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直至引起第二个案子诉讼的主要原因。

  其过程如下:

  农业部〔2014〕12号回复告知了原告试验结果,然而,原告需要的不是被通知试验结果,而是需要其所申请公开的(《农药登记规定》所要求的)7个毒理学试验报告的原件扫描件,为此又继续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被告对原告要求公开的这7个试验报告原件扫描件的申请,则以涉及孟山都商业秘密为由干脆一口回绝(【农公开(农)〔2014〕14号】),于是原告便要求公开这些试验报告并不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形式:每个毒理学试验报告的标题、日期、实验室名称、试验报告作者、孟山都实验报告编号等。这些与商业秘密无关的文件形式总该可以公开的吧!正是我们这些与商业秘密无关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使被告实在找不出理由直接拒绝,于是就在【农公开(农)〔2015〕7号】答复书回复说:“孟山都农达除草剂1988年申请农药登记时,按照当时的农药登记要求规定(1982年颁布的《农药登记规定》第五条),提交了毒性 急性、亚急性、慢性毒性和致畸、致癌、致突变等试验结果;未提交致畸、致癌、致突变与多代喂养毒理学实验报告。你们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

  显然,【农公开(农)〔2015〕7号】答复书与之前的【农公开(农)〔2014〕12号】、【农公开(农)〔2014〕14号】这两次回复明显前后矛盾,其中必有谎言!【农公开(农)〔2014〕14号】不公开的理由是“商业秘密”,【农公开(农)〔2014〕12号】不公开的理由是此前答复过(也是以商业秘密不公开答复的)。这两次答复都说明有这些试验报告,但当我们要求公开这些试验报告与商业秘密无关的文件形式,这些试验报告就都不存在了。

  试验报告不存在,但告知我们的试验结果总是有文件记载的吧,在我们继续追加申请,要求公开孟山都1988年提交的这些试验结果(虽不是报告也是记载在纸上的)未经删改原件的扫描件的情况下,被告万般无奈之下只好采取了迂回之术——利用其下属单位——农药检定所“非行政机关,不具备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资格”的地位,及该所查阅资料的土政策,摆脱自己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责任义务,抗拒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变相拒绝公开其应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

  这里被告最显著的自相矛盾是:

  2014年7月28日【农公开(农)〔2014〕12号】答复书所说,已于2014年6月4日(农公开(农)[2014]8号)答复过了,不再重复回复。

  而(农公开(农)[2014]8号)文答复的是关于Younger Laboratories实验室1985年做的那个试验报告,被告答复说涉及孟山都“商业秘密”不公开。

  难道原告最初申请公开的7个毒理学试验报告就是Younger Laboratories实验室1985年做的那个试验报告?

  如果是,那为什么2015年5月21日【农公开(农)〔2015〕7号】回复又说“孟山都只提交了致畸、致癌、致突变与多代喂养毒理学试验结果,未提交实验报告。”?Younger Laboratories实验室1985年做的那个试验报告去哪了?

  如果不是,那为什么要答复原告“2014年6月4日,我部(农公开(农)[2014]8号)文已就草甘膦除草剂“农达”毒理学试验报告信息公开事宜答复你们,不再重复回复。”?(农公开(农)[2014]8号)文答复的对象(关于Younger Laboratories实验室1985年做的试验报告)与原告申请公开的7个毒理学试验报告是什么关系?

  这些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的回复,其中必有谎言!所以才很难自圆其说。

  原告律师在庭审作代理发言时指出:

  请法庭注意,原告仅要求被告提供被告所称的毒理学实验结果的扫描件,而该结果曾被被告反复谈及并强调,原告相信该结果并不应是凭空捏造,该结果就在被告自己手上而不可能只在其属下的农药检定所盖满了灰尘的档案里。难道被告在起草给原告的答复书时起草人眼前没有放着表达该结果的文件(可以不叫报告)而是仅凭起草人自己超出常人的记忆将二十七年前的实验结果一字不拉的写在纸上,而答复书的签发人更是在没有逐字核对该文件时就随意签发?没有可能,即便是再玩忽职守也断然没有此种可能,该实验结果就在被告自己手上。果如此,按照申请人所要求的形式提供该实验报告的扫描件何难之有?以让原告到“不具备政府信息公开资格”并设置重重障碍的农检所查阅来刁难原告是出于何种动机?

  现将原告代理律师——关东融关律师事务所杨松律师12月16日在法庭宣读的代理词,及原告杨晓陆在法庭的发言一并附后,本案的来龙去脉及双方争执的是非曲直从这两个发言中可见其全貌。

  昨天庭审中最重要的一个披露是:农业部法人代表承认,农业部农药检定所那个“查阅过程中请勿拍照、摄像、录音、复印。”的《农药登记信息公开资料查阅须知》,是根据孟山都的旨意临时制定的,目的就是对付我们的“查阅”。我们原以为《农药登记信息公开资料查阅须知》“查阅过程中请勿拍照、摄像、录音、复印。”是农药检定所的土政策,是农业部利用其下属单位的这个土政策对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的法规。现在看来,这个《农药登记信息公开资料查阅须知》根本就不是农药检定所的既有土政策,而是农业部和孟山都为了对付我们的信息公开申请而互相勾结、串通,以孟山都的意志抗拒我国法律的阴谋!感谢被告法人代表直言相告!

  另外,农业部的出庭代理在证据质证时还为孟山都1988年“农达”农药登记时隐瞒了当时美国环保署已将草甘膦评定为“对人类可能的致癌物(组c)”,及孟山都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自己做的三个动物试验报告证明草甘膦致癌,这些严重欺骗我国政府的违法罪行辩护。

  农业部代理人说,虽然1985年美国环保署已将草甘膦评定为“对人类可能的致癌物(组c),但美国环保署1991年又否定了这个评定。这位代理人忘了,孟山都草甘膦“农达”1988年在中国农药登记是在1991年美国环保署否定其致癌评价之前三年。该代理人这个为孟山都作的这个辩护恰恰证实了孟山都1988年“农达”农药登记时确实对中国政府(直接是对农业部)隐瞒了这个草甘膦致癌的重要事实。

  对于原告提交的关于孟山都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自己做的三个动物试验报告均证明草甘膦致癌及一系列严重疾病,从而证明孟山都1988年农药登记时蓄意欺骗中国政府的证据,被告代理人为孟山都辩解说,这个证据没有出处,不足为信。我们当堂指出:此证据是美国环保署根据美国公民的申请,将孟山都在美国环保署的资料中三个孟山都八十年代自己做的长期动物试验报告对其信息公开,后来该美国公民将这三个报告发表在科学杂志和网站上,其出处及其网址在我们的证据中都给出了,你们若不信,可以去核实,反正举证责任在你们,你们若不信可以自己去证明我们的证据是假的。被告代理人于是便不再吭声。

  但问题是,被欺骗者居然袒护欺骗自己的人,在法庭上还公然为其辩护,足见两家勾结之深。

  被告农业部的出庭代表这次庭审表现与上次完全不同,似乎收敛许多,不再像上次那样信口开河,肆无忌惮,什么逆天悖理的话也敢说。对于原告一个个无法辩驳的证据,及辩论中原告及其律师摆事实,讲道理,有根有据的发言,被告往往无言以对,最后竟然不说话了。这就叫理亏词穷。大堂之上他们也确实没有多少道理可讲。

  另一方面,国际大环境的变化,十几个国际正义组织已正式宣布:要在2016年10月16日在荷兰海牙国际法庭正式起诉孟山都的反人类罪!这也对和孟山都勾结的同谋和帮凶是一种震慑!

 

  杨晓陆、李香珍、田香萍

  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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