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人大代表”声誉的违法者是否该依法办理?
再过二个月,又一届人大会议又要开幕了。对“人大代表”的质量不得不说几句。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各级政府的最高权力机构,人大代表自然拥有表达政见的话语权,但是这些话语权是用来为谁说话的,具有鲜明的宪法特征。宪法确定了国家的性质,便确定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人大代表必须具备的条件。
人大的职责是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国家基本法律的执行,“人大代表”理当必须是遵守法律的楷模和表率。起码也必须守住不违法的基本底线。但是,我们近些年却屡屡看到一些混进人大,披着“人大代表”外衣的不法分子,不断地公然地危害社会,制造普通民众对人大代表这个群体的仇视和憎恨。
广东东莞黄江太子酒店董事长梁耀辉,可谓是胆大妄为,2008年梁耀辉当选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广东地区代表,2012年当选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披上“人大代表”的光环,他做什么呢?
网传:“太子辉”是东莞黄江五星级太子大酒店的老板。太子大酒店闻名东南亚,酒店有上千名陪酒小姐,模仿澳门金鱼缸的方式任由客人挑选色情服务。金鱼缸是指娱乐场所有像金鱼缸一样设备的小姐房,里面看不到外面,而外面可以瞧见里面的玻璃墙。当有客人去选小姐时,服务员会用对讲机通知小姐房。这时小姐们知道要被选了,全部都摆出妩媚的姿态等候客人来选。他在东莞的实力很强。
据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官方公布,2014年4月14日,东莞市太子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梁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东莞市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2015年5月26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出具《开庭通知书》,宣布原全国人大代表、东莞太子酒店董事长梁耀辉组织卖淫案,于2015年5月26日九时三十分,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检方提供的起诉书显示,检方计划指控包括梁耀辉在内的太子酒店四十七名员工,犯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毁灭证据罪等三大罪名,其中对梁耀辉的指控最为严厉,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梁某的犯罪行为已经玷污了“人大代表”的荣誉!最终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
2014年,福建省周宁县一位在上海经商的人大代表张某涉嫌醉驾,8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公安分局向福建省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出《关于提请批准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周宁县人大代表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函》。
据这份函件描述,8月12日1时许,松江公安分局泗泾派出所民警接指挥中心指令,前往泗泾镇横塘桥村处理一起纠纷案件,民警接警到达案发现场后,当事人张裕明立刻驾车逃窜,导致单车交通事故的发生。“张裕明极不配合民警的工作,处警民警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发现张裕明涉嫌酒后驾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通知交警前来处理。松江交警支队民警于1时30分许赶到案发现场,经对张裕明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36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将极不配合民警执法的张裕明强制带到医院进行血样抽取,在对其进行强制抽血过程中,张裕明使用各种方式拖延抽血时间,并有推搡辱骂执法民警的严重行为。在对其进行约束抽血后,松江公安分局于8月13日将张裕明的血样送往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1.25mg/mL,达到了醉酒状态。张裕明现已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对自己血液中乙醇浓度的鉴定结果无异议”。
松江公安分局在给周宁县人大常委会的函件中最后写道:“经过前期缜密侦查,现已确定福建省周宁县人大代表张裕明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松江公安分局已对福建省周宁县人大代表张裕明进行刑事立案。由于张裕明为贵县人大代表,特提请贵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张裕明予以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上海警方就此向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函,提请批准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但未获对方许可。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轩然大波。周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叶贻顺今天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将主动对接上海警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要求,及时召开常委会议再次进行审议。
此事在网上引起了热烈的讨论。记者登录“周宁浪淘沙”论坛看到,当地网友对此议论纷纷。有人质疑“难道县人大代表醉驾就没事吗”,有人指责这是“明显纵容犯罪 ”,有人担心“这样做会起到一个很不好的引导效果,那就是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挤破脑袋钻进人大代表队伍”。
无独有偶,日前在新浪微博上看到,沈阳市于洪区造化乡明星村村长李元日也是“人大代表”身份,2007年建设蔬菜大棚,工程完工后拖欠施工方王新年工程款。王新年在多次追要工程款无果后,无奈用法律武器来维护权益,将李元日代表方告上法庭。2011年沈阳市中院终审裁定明星村应该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0余万元。([2011]沈中民二终字 第2722号)可李某一直拒不执行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王新年无奈只好于2012年申请于洪区法院强制执行。然而直到今天没有丝毫结果,问其原因,法官无奈地回答:“我们实在没有办法,李元日是人大代表。我们强制执行,人大不同意。”李某开着“保时捷”高档车,资产雄厚,但他就有能耐欠债不还,让人愤怒的是他顶着“人大代表”荣誉做着亵渎“人大代表”的违法行为,居然执法机关法院都没有办法!!!
人们纷纷评论:“人大代表的职权很容易得罪权贵,所以赋予特权,防止他们因为工作原因遭到权贵的报复。但在实际操作中,这项特权却常被不法分子用做保护伞。”这在无形中损害了人大代表的形象。
一位曾经在人大系统工作过的宪法学者对“人大代表”的“特别保障保护权”解释说,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享有言论特别保障和人身特别保护两大权利,这是为了保障其履职的需要。言论特别保障权指的是“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人身特别保护权,主要是为了保护代表不会因为其履职行为而受到有权机关的报复,而不是包庇其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对于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在发现其错误后,周宁县人大党组和人大常委会召开专题会议,对此事进行深刻反思,表示要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置。会议决定,县人大常委会要主动对接联系上海松江警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程序,及时召开常委会议进行审议。在警方处理结果出来后,将根据事实情况,并依照法律途径对张裕明的代表资格作出处置。同时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切实提高人大代表依法执政、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决不允许存在特殊公民。
那么,沈阳市于洪区人大对李某欠债100余万元工程款,在沈阳市中院终审裁定生效5年,法院仍不能依法执行,如此严重损害“人大代表”形象和声誉的事件,是包庇纵容,还是惩恶扬善?我们拭目以待!
人大代表原本是一项荣誉,负有为人民说话,参政议政的神圣职责,人民在给予“人大代表”荣誉的同时,也给予特别保障权和特别保护权,保障他为民直言的言论和表决权利,保护代表不会因为其履职行为而受到有权机关的报复,然而,一少部分获得“人大代表”资格的代表利用人民给予的特别权利用来保护其个人的违法行为,甚至作恶犯罪,而另一部分法制观念淡薄的代表在执法机关查出确凿证据需要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惩处,需要履行程序,提请有关人大机关罢免或取消其人大代表资格时,却不做配合,无形中庇护了违法者。这将使得批着“人大代表”外衣违法行为愈来愈多,“人大代表”的声誉愈来愈坏!极大地激化社会矛盾,因此人大对各级代表的审查应该重新严格审查,人大代表必须首先是遵守法律的楷模和表率。起码也必须守住不违法的基本底线。对不能守住底线的违法人员要坚决地清理出人大代表队伍,还人民清明政治!
201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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