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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深度分析:宪法的修改看社会经济制度的变迁

作者:黄尔文 发布时间:2016-03-16 10:21:03 来源:微察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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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张千帆,曾在“人民网强国论坛”与网友进行在线谈话,随后“人民网”发了文字版,标题是:“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张千帆谈‘宪法的生命与权威在于实施’”。谈话涉及内容很多。在网友询问我国宪法实施情况时,张千帆说了这样一段话:

  “……现在一共有四部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1975年宪法就变成一部文革宪法,根本就不算一部宪法,1978年宪法纠正了文革宪法的一些问题,但是还是受文革影响,一直到1982年很大程度上回到54年宪法,借鉴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框架再有所调整”。

  这段话里“1975年宪法……根本就不算一部宪法”一句特别引人注目。尤其是在“不算”之前还加了用来彻底否定的“根本”二字。

  这里首先的问题是,1975年宪法到底算不算一部宪法?

  要说清楚这个问题,势必涉及到之前1954年宪法的性质。

  我们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一方面反映和维护现存社会基本的生产关系、政治关系,另一方面提出国家未来的目标和任务,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因此宪法有着巩固现存经济基础促其发展或改变的作用。这个作用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强调的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又对经济基础存在反作用的观点。

  1954年宪法制定时,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因此该宪法在叙述现存经济基础的决定因素——所有制关系时,在“序言”里指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总纲”第五条里,明确了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注意这里的“资本家所有制”)。在第六条里明确指出,“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在第十条里指出,“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但同时明确了对“资本家所有制”的政策:“利用、限制和改造”:“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国营经济的领导和工人群众的监督,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限制它们的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作用,鼓励和指导它们转变为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

  从这几条摘录中,我们可以看出,1954年宪法比较准确地概括出当时(解放初期)中国社会经济基础的主要经济关系,反映了社会上存在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主要概括为“资本家所有制”),并提出了对“资本家所有制”进行改造的目标、任务和政策。很明显,这是一部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性质的宪法,其使命是根据人民的意志,推动中国社会向社会主义公有制过渡。

  这部宪法发布两年后,即1956年,中国社会对“资本家所有制”进行改造的任务初步完成。至此,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其核心是两种公有制,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在中国基本上建立起来了。但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领域(广义地说是文化领域),要使之与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相适应,同样需要改造。这个改造任务用了十年时间也还远远没有完成,反而阻力越来越大。

  在这种情况下,终于爆发了有上亿基层劳动人民群众投身、参与,主要针对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领域的“文化大革命”——可以说,“文化大革命”发动起来以后,从人民群众对许多“走资派”、“专家教授”、“学术权威”的态度和所采取的一些过激的做法,也能够反映出人民群众对之前中国上层建筑、政府机关、法律教育卫生文艺系统中的领导层(严重的官僚主义、脱离和打压群众的作风,开始露头的资产阶级生活方式,以及不时流露出的资本主义倾向——总之,阻碍社会发展的倾向),确实存在严重的不满、心里有气;运动形式表现的激烈程度,可以间接地证明之前的阻力有多大。

  这样,又经过将近十年时间的艰苦努力,付出了极大代价,才初步完成了对上层建筑的改造。至此,中国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一套完整的社会主义制度算是基本建立起来。到此时,当然急需有一部宪法用来巩固二十年社会主义经济革命和政治革命所取得的成果,并推动中国社会继续发展。这就产生了一部新的宪法,也就是那部被现任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张千帆彻底否定的、认为“根本就不算一部宪法”的1975年宪法。

  前面从历史的角度,简单回顾了1975年宪法产生的历史过程。下面通过摘录,粗略地了解一下这部宪法的概况,以便对它作出应有的评价:

  “总纲”“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一条准确地反映了当时中国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主要的是两种公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与此相匹配的,还有其它一些条款,如:

  “第八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保证社会主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街道组织、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统一安排下,从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同时,要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

  这些条款,反映了当时的分配关系和个体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在上建筑领域,这部宪法也对国家制度做了相适应的调整,例如,在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方面有: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原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监督和依照法律的规定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十三条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以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巩固无产阶级专政。”

  此外,宪法中还专门设有明确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惩治卖国贼以及叛国者的条款:

  “第二条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

  “第十四条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

  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则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益:

  “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不受逮捕。”

  以及:“公民有劳动的权利,有受教育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刁难、阻碍和打击报复。”

  等等。

  以上仅仅是对该宪法部分条款的摘录,当然不能反映出整部宪法的全貌。但足以以说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已经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也已经初步建立起来。

  实际上,这部宪法所表达的内容非常系统、完整,各个部分在逻辑上具有有机的联系,真实地反映出当时社会的经济政治关系。可以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起到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并推动其发展的作用。特别是,这是一部真正代表中国绝大多数人民意志、具有非常广泛的人民民主、维护占中国绝大多数劳动人民利益的宪法,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54年宪法是一部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新民主主义宪法,还不能称之为社会主义宪法)。

  再从形式上看,这部宪法发布程序合法,维护的国体政体、民主政治,提出的目标任务,所有要素齐全;语言和文字十分精炼,且在表述上又做到了通俗易懂,作为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一部真正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这也是十分难得的。

  总之,1975年宪法概括、浓缩了一段光辉灿烂的历史,其历史地位,是任何人都无法否定的,当然也包括张千帆。

  接下来,我们再看一下1982年宪法。

  先看总纲: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注意,这里删除了1975年宪法的第二条,“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的内容)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在所有制方面: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等等。

  这些条款,基本上可以说明这部宪法的性质:其总的精神,是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基本原则的,因此仍然是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而不是如张千帆所说的“回到54年宪法”——54年宪法的实质是民主主义宪法,其基础是私有制,承认“国家资本主义”、“资本家所有权”的合法(承认私有制合法)。75年宪法不承认“国家资本主义”、“资本家所有制”合法,和75年宪法一样,82年宪法同样也不承认“国家资本主义”、“资本家所有权”合法。这是二者的本质区别。只是在一些条款里,82年宪法出现了一些表述不严谨或含糊不清的概念,与总的精神、总的原则相冲突,甚至出现了一些逻辑矛盾,一些错误观点,使得别有用心的人可以利用这些概念、观点,曲意解释,将之解释为资本主义的概念。张千帆看到了这种倾向,并为此而欢欣鼓舞,反映出张千帆的立场。

  通过以上的比较,以及对1975年宪法产生历史过程的回顾,我们可以做出如下判断:张千帆说1975年宪法“根本不能算作一部宪法”,完全没有道理。同时,张千帆说1982年宪法“回到54年宪法”,即说一部反映和捍卫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宪法回到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民主主义宪法,也不是事实——尽管这部宪法确实隐蔽地出现了那种倾向,反映出张千帆的希望。但在根本原则上,这部宪法依然是社会主义的性质。

  那么,作为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的张千帆,用什么理由否定1975年宪法?又为什么要否定共和国的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从字面上看,这位北大教授、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宪法学会的副会长,对“文革”十分反感,而因为这部宪法发布于文革后期,便将其冠以“文革宪法”之名予以否定;同时对大体上继承了1975年宪法精神的1978年宪法也是持否定态度。

  网上搜索一下“张千帆”,百度名片介绍,学位方面:卡内基-梅隆大学生物物理学博士、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政府学博士;学术方面:美国哲学协会(1998年至今)、美国政治学协会(1997年至今)会员;代表作品有:《美国宪法导论》、《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控》、《美国宪法与政府体制》、《西方宪政体系》、《宪政原理》——又是一位海归精英、宪政派领袖级人物,还和茅于轼一样,获得过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东亚研究基金(1998年)!所列出的前三部著作,有两部讲美国宪法,一部讲市场经济,此外还有讲宪政的著作。

  看来此人或许懂一点美国宪法,但令人生疑的是,美国宪法与中国宪法有什么关系?维护的统治阶级不同,国体与政体不同,法的哲学不同,从形式到内容全都不同,可借鉴的形式极少,可直接套用的实质性内容完全没有。因此,他很可能根本不懂中国宪法,至少,不懂中国历史和中国革命,尤其是中国近代和现代所发生的革命。此外,他或许懂一些美国哲学、西方哲学,但未必懂得马克思主义的哲学。他只知机械地类比、照搬资产阶级的美国宪法来说事,大谈财产权、人权、民主,而不知被他轻描淡写地否定了的1975年宪法,体现了占中国社会绝大多数人民大众的真正人权和最广泛的人民民主,而不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世界的虚伪人权和为少数人服务的假民主,因此这部宪法的先进程度和学术高度远远超过了美国有史以来所有宪法的总和;其哲学底蕴,是当代也包括美国历史上以及西方任何一个资产阶级哲学家、政治家永远无法逾越的。他也不知道,他如此轻描淡写地否定了的1975年宪法,是在中国人民的革命领袖、中华人民共和国党、国家、军队的缔造者毛泽东主席和他的战友朱德、周恩来主持下发布的,其中包含着毛泽东战斗数十年经验和智慧的结晶。因此他否定的并不仅仅是“文革”十年,也包括了文革前的十年,还有中国人民在毛泽东主席领导下艰苦奋斗、浴血奋战数十年创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最重要成果。

  我们承认,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任何宪法都应当修改,比如美国开国总统华盛顿主持制定的美国第一部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对于张千帆津津乐道的民主就说得很少。这个字眼是以后修改的时候加进去的。所以,宪法应当修改,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体现出人民的意志、历史的潮流。1975年宪法也不例外。

  但是,事实上,从1975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虽然有增有删,总的条款增加,并在政体框架上恢复了国家主席设置(这种恢复存在一定问题,例如使国家领导核心趋于多元化,对党的领导是某种削弱,等等——由于牵扯内容过多,本文不作讨论),但在某些环节,出现了一些历史性的倒退,而不是进步。

  本人这样说并不是企图完全彻底否定1982年宪法。恰好相反,本人一再强调,1982年宪法从总体上看,仍然是一部好的宪法,是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指出这部宪法比起1975年宪法在某些较重要的环节出现了倒退,产生了缺陷,正是为了克服其不足,防止被人恶意解释,以便坚决捍卫其正确的核心——社会主义的原则,避免某些人利用修宪使之成为复辟倒退的工具和手段,使社会主义的宪法一步步倒退为资产阶级宪法。因为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宪法实在非常重要,它是一切法律的总纲领、总根源,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性力量——警察、军队来保证其实施的。

  这就必须搞清楚1982年宪法比之1975年宪法出现了哪些倒退,产生了何种缺陷,以及因此而产生何种影响的问题。但这一问题本身是一项极重大的任务,需要广泛、深入地探讨。仅凭作者一个人、一篇文章,很难述说全面。因此,这里只是先提出一些个人见解,以便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通过前面的摘录,我们已经证明了1982年宪法是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因为它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是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接着要讨论的是,该宪法比之1975年宪法出现了哪些倒退?有什么影响,出现了什么倾向,并因此获得张千帆的赞扬?

  下面试举几例:

  1982年宪法在序言中说,“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并以此为依据,取消了1975年宪法中“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提法和政治要求,同时在总纲中取消了原第二条“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使共产党对国家一元化的政治领导有所削弱。这种“剥削阶级消灭”论,是反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不管它打什么招牌、怎么“中国化”,都肯定是错误的,所引出的推论,就是明显的倒退。

  在当时,如果单纯从经济关系角度,“资本家所有制”在国内确实已经被取消而且被宣布为非法,但阶级并非是一个纯粹的经济概念,更集中地表现为一个政治概念:在中国,个体的私有经济还存在;受传统私有观念的影响,自发产生的资产阶级思想普遍存在,想走资本主义道路的人大量存在。当这些人在执掌政权的共产党中找到了代理人,开始影响中国的政策、法规、政治路线,以期为少数人谋取私利,共产党中的这些有着共产党员身份的“代理人”事实上就已经变成了“资产阶级的先锋队”。

  这样一种状态,即社会上有存在基础,政权中有代理人,代理人可以隐蔽地提出自己的路线、方针、政策,来推动社会向反社会主义的方向变化。这群以侵占、剥削人民财产为目的,看似孤立、松散的个人,被狭隘的个人利益这根链条紧紧地捆在了一起,且有着自己的“先锋队”组织——执政党中的政治代表,因此在阶级结构上已经趋于完整,他们不是一种新生的剥削阶级或曰新生的资产阶级又是什么?这些人期望并经常性地用公权力为私人牟利,在经济上不断侵占共有财产、剥削人民,公开地以共产党人身份混迹于政府工作人员当中,从多吃多占、享受特权,到营私舞弊、贪污受贿。任何制度都不能保证没有这种人的存在,况且这种人本身就可能参与制度的设计和制定(就像某些“法律人”可以以个人主义观点影响制定中国的法律一样),任何人都不能保证他们没有参与设计出某些不允许并排斥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又怎么能够认为剥削制度已经消灭?

  面对这种社会状态,要保卫社会主义公有制,就必须承认“社会主义存在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就必须把防止资本主义复辟放到头等重要的位置,就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加强社会主义在各个领域革命的力度,以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为手段,来保卫社会主义革命的成果。顺便说一下,这里所说的专政并不仅仅是指传统的专政工具——警察、军队、司法体系,也包括了人民群众手中的民主(同时又是专政)武器。做不到这一点,已经取得的社会主义成果必然会逐步丧失。

  所以,1982年宪法认为“剥削阶级已经消灭”,是一个明显的判断失误。由此引出的另外一个失误:否定“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这等于放弃了社会主义革命的近期目标和人民手中的重要武器。

  这两个失误所造成的直接影响,就是误导全党错误地估计阶级力量的对比,过低地估计敌对阶级的力量,放松了应有的警惕,因此削弱了共产党的领导,削弱了人民群众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力量和决心。

  中国并不是孤立地生存在地球上,而是被私有制国家所包围;即使在国内,敌对阶级的力量以中国两千年私有制下形成的传统文化、殖民文化、奴才文化以及习惯势力为背景,又有外国帝国主义的文化侵略为外援,比起刚刚夺取政权仅仅对经济基础进行了初步改造的中国无产阶级,他们的力量也要强大的多,因此社会主义始终存在着被反动阶级颠覆的可能性。忽视这一可能性,就会削弱甚至放弃对社会主义敌人的斗争,削弱甚至放弃人民民主专政,继而影响到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毫无疑问会付出惨重的代价。

  从1982年宪法发布之日,距今已过了30年。在农村,几乎没人能搞清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总纲’第8条)”是个什么含义,只是简单理解成“包产到户”,更多的农民将之理解为“分田单干”。就这样,稀里糊涂30年,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几乎荡然无存,数亿农民回到了在中国延续数千年的孤立、分散、落后的个体生产方式。在城市,“借鉴”农村的经验,将大量国企“承包”给个人。这些“个人”往往是有意把国企“经营”破产,于是大量的国有资产变成了私人财产。现在,1982年时还遍及大中城市的绝大多数的国营企业大都已经不存在了。代替它们的是雨后春笋般冒出来的所谓的“民营企业”——外国资本家建立一个企业,首先要经过血腥的原始积累阶段,这个过程往往长达数十上百年,中国的“民营企业家”只用短短的数年时间,就从国有资产当中掘得了“第一桶金”,又通过原本资本主义才有的股票市场,使企业资金、规模急剧膨胀,出现了“惊人的一跳”。但这一跳,却影响了中国的国体,影响了中国的根基——随着集体组织中的社员变成孤立分散的个体农民和大量国企工人“下岗”,1982年宪法中规定保护的“工农联盟”已经接近崩溃,这个最重要的“国家基础”,基本上是名存实亡了。

  这里,我们要研究的是1982年宪法在这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首先发生的是共产党领导力量的逐步削弱——这当然和取消1975年宪法专设的第二条“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有关内容在序言中有表述,但不明显)而将更多的领导权赋予恢复了的国家主席有关。同时,人民民主专政力量也在逐步削弱——这又和1982年宪法部分地剥夺了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逐步将基层劳动人民群众直接排斥于政权之外(只能间接地“被代表”)有关。这样,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开始失去国家保护——这当然又和1982年宪法鼓励发展私有经济有关。这么一来,农民的单干加上工人的下岗就是不可避免的,工农联盟的瓦解也成为不可避免的大概率事件,于是,国家的根基就开始动摇了。而1982年修宪之后,正是那些正式宣布被消灭了的、认定已经不存在了的反动阶级,有意识地曲解宪法中某些表达不清的概念和错误观点,推动立法,为自己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取得合法外衣,为这种动摇国家根基的行为提供某种法律依据。因此可以说,1982年宪法中的缺陷,对动摇中国刚刚建立没有几年、尚需稳定的社会主义制度,起到了比较消极的推动作用。

  这里需要较深入地讨论一下前面已经涉及到的人民民主专政问题。之所以要插入这段讨论,是因为有许多自称是马克思主义者的人,只知道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是同义语,不知道人民民主专政本身就是一种新型的国体和政体,将专政狭隘地理解成仅仅是指国家机器——法律体系、警察、军队、专职暴力机构的职能;似乎无产阶级专政与传统的私有制国家在形式上完全相同,只不过换了一个名称、换了一些执行者,因此中国可以全部照搬外国宪政形式。这种理解是非常错误的。当时主持制定这部宪法的共产党最高级别的领袖,显然存在这种错误的理解。他们未搞清楚,两种专政——资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在形式上也是不同的:人民民主专政有基层人民群众广泛地参与其中,(1975年宪法较好地体现了这一点,包括公检法系统,都要接受群众的监督,“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设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但私有制国家的专政,如美国,无一例外地不允许广大基层劳动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管理职能完全由极少数专职人员把持,要具有专业管理职能首要的条件是要有钱;复杂的程序和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又将基层普通劳动人民排斥在外,总之,是一种被金钱操纵又服务于金钱的、腐朽的、垄断的资产阶级专政。简而言之:人民民主专政有人民群众代表参与;资产阶级专政排斥人民,这就是两种专政形式上最大的区别。正因为存在这一根本区别,所以两种专政下的国体——“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政体——“政权构成的形式”(两个定义见《新民主主义论》,毛泽东)全都不同。既然人民民主专政本身就是一种有人民广泛参与的新型国体和政体,因此对于西方宪政派推崇的宪政模式,无论在形式还是内容上都几乎不存在可以借鉴、照搬的地方。反过来说,人民民主专政的形式一旦出现变化,也必然会影响到实质性内容。1954年宪法西方宪法痕迹较明显,但它本身就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宪法。1982年宪法出现了形式上向1954年宪法——西方宪法靠拢的倾向,也就必然出现实质性内容向资本主义靠拢的倾向。这正是张千帆这位美国宪法和政治学专家出于资产阶级宪政立场注意到并对其加以赞扬的最终原因。他无疑希望中国实现完全西方化的宪政——实现垄断资产阶级对人民群众的专政,百分之一对百分之九十九的专政。因此他必然要彻底否定1975年的社会主义宪法。

  就因为这样,我们很有必要联系实际发生的状态研究一下1982年修改宪法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影响。

  1982年宪法在“总纲”论述人民的权力和权力机关的有关人民代表产生一节里,取消了“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1975年宪法总纲第三条)的限定语,同时取消了包含有“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内容的条款(1975年宪法总纲第十三条)。

  这么一来,在中国最高权力机构的人民代表当中,占中国人民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即工农兵代表有可能不占大多数,他们只能被代表,——即被自称“代表人民”的某一小部分人“代表”。与此同时,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条文也被取消。这意味着身处基层的劳动人民再要运用这“四大”,将得不到国家保障(法律保障、安全保障、等等)。而要运用“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权力,又有诸多条件限制。比如经济条件就限制了身处基层的普通劳动者通过出版公开发布自己的言论的自由(简言之,没钱出书,因此言论自由被剥夺),相反,“四大”这一民主武器是低成本的武器,任何一个普通劳动者都随时可以使用,体现了人类政治生活历史中第一次真正的言论自由,而不是像美国那种金钱政治环境下有钱人可以畅所欲言穷人无处说话的虚假言论自由。

  因此,这两个取消,损害和压缩了中国人民的民主权力,在很大程度上,相当于剥夺了劳动人民的民主武器。对中国国体政体——人民民主专政必然造成消极的影响。

  再看一下三十年实践的结果:目前,在中国最高权力机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工农代表所占比例越来越小,残存名额仅为百分之几,也多数被基层私人企业的厂长、老板——即1954年宪法所说的“资本家阶级”所占用。与此同步出现的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当中,政府官员、专家学者、比例越来越大,其中不乏被后来历史证明了的贪官污吏、汉奸、卖国贼、海归精英——别名“第五纵队”,这样的结果,对中国的民主政治而言,当然是一种倒退。可能性已经变成了现实

  以上仅仅涉及到中国的民主政治——人民民主专政的形式和内容问题,在1982年宪法里,还存在其它一些退步,这里不一一列举。之所以列出退步的事例,无非是想要说明,这部宪法确实存在一定的缺陷,以期引申出如何对待、利用这部宪法的问题。

  下面将重点说明,为什么尽管出现了退步、产生了一些缺陷,本人仍然不断强调:这是一部好宪法、是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一方面,我们通过摘录,证明了这部宪法的总体精神、基本原则确实是社会主义的。利用这些正确的原则,可以反击某些敌对势力对该宪法某些条款、局部内容的恶意曲解,作出新的、正确的理解。即使是确实存在局部错误,也可按照正确的总的原则加以规范、说明和修正,避免引起新的错误,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更大损失;另一方面,1982年宪法是现行宪法——是中国现在施行的大量法规的“根”(公布后做过若干次修改,又以该宪法为依据,做有大量立法,不详述)。1975年宪法则随着1982年宪法的公布,已经废止,即被1982年宪法代替,目前只能作为理论依据,在法理上予以参考,不能成为直接的法律依据。因此这部1982年宪法中的社会主义原则,目前是广大人民群众手里唯一可以管束一切现行法规的最重要武器,可以用来抗击任何违反社会主义原则的法律法规。广大劳动人民群众在近期毫无疑问地应当尽快地熟悉这件武器,也包括它的缺陷。因为需要使用这个武器的时间已经迫近。

  最近,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作了重要讲话,特别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这段话可以简单概括为,“一切违宪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那么,三十年来出现了什么重大违宪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最主要的是,1982年宪法中社会主义的精神和原则被粗暴地践踏,社会主义公有制被极大地削弱,按照“公有制为主体”、“按劳分配为主体”所述的主体地位已经明显地降低到了从属地位,私有制、“按资分配”、“按权分配”变成了“主体”;1982年时还遍及全国城乡的国营企业,已经被大大小小的私人企业代替;国有资产大量地流失,不仅流入中国私人老板手中,还以惊人的数额、持续不断地、长时间地流向国外;人民的民主权力被极大地削弱;国家的基础“工农联盟”面临崩溃。

  这种种现象背后,全都存在极严重的违宪行为——严重违反该宪法的社会主义原则。

  “追究违宪行为”当然首先应当追究这些最严重的违宪——即严重违反该宪法社会主义原则,将中国推入资本主义深渊的行为;以便在中国社会逐步、全面地恢复社会主义制度(包括人民民主的政治原则)和现实基础。做到了这一点,其它任何违宪行为都比较容易得到追究。不首先、彻底追究这些重大的违反社会主义原则的行为,或者仅仅追究一些小鱼小虾,放过背后的资本大鳄;或者仅仅在部分经济领域兜圈子,避免涉及发展道路以及政治路线问题,1982年宪法所说的“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就会变成一句空话,“追究违宪行为”也同样会变成一句空话。如果要真正做到彻底追究违宪行为,就必须对三十年来所有立法(外交、商业、银行、证卷交易、各种行政法规)进行违宪审查,对一些重大案件追溯其法律漏洞和源头,工作量大的惊人,因此,如果不走群众路线,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仅凭几个政治家的个人力量,要完成这件极其艰难的工作,是根本不可能的。但由于这是中国人民急切盼望的在中国回归社会主义制度最便捷的道路,就一定可以得到中国广大人民群众的鼎力支持。

  由此可见,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一切违宪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这句话分量有多么重!而要实践这句话,面临的困难远远超过一般人的想象!

  到目前为止,中国的绝大多数人,暂时还没有理解这句话分量,也不知道要实践这句话究竟有多么艰难。概括这里的困难,简单说就是,三十年积重难返!但首先遇到的困难不在于工作量的大小、有多么繁重。而在于,西方“宪政派”法学体系的领袖级人物从教育系统起步,经营多年,已经一步步地在中国形成了“气候”。他们教出的学生数量上超过10万(当然,这些学生并不全是“宪政派”),其中有许多都已取得党员身份,并进入到中国司法系统或政府机构担任要职;目前可以说是初露狰狞,以媒体为武器不断公开地展示他们围绕西方宪法提出的政治要求,且“相互支持”、“抱团取暖”,通过“大造声势”、“死缠烂打”,表现出强烈的攻击性倾向。有爱国者将中国政治环境中出现的这一特殊“团体”形象地称之为“法律党”。他们有纲领——西方宪法中的一些条款就是他们的纲领;有组织——校友集会、微博、QQ群,是他们公开的组织纽带;有宣传工具——南方周末一类被西方控制了的卖国汉奸媒体就是他们的宣传工具;他们也有经费——美国安插在中国的各种基金为他们提供经费。只有一点,这个团体出于某种策略,尚未自称已经建党,但那不过是一个名称罢了,其性质与一个政治党派已没有多少差异。

  目前中国法律和媒体资源有相当大一部分就掌握在“法律党”手中。但实际上,“法律党”并不可怕,——李庄之流,包括张千帆在内,无非是一些前台演员、跳梁小丑,要扫除这些害人虫并非天大的难事。让许多人心生畏惧、感到难以应付的是“法律党”的背景——因操纵违宪立法取得既得利益的庞大集团。这一集团的财力、势力,同样大的惊人;其历史长久,又隐藏很深,各种关系盘根错节、极其复杂——远涉海外金融寡头、反华政府,一些国家的情报局、调查局之类间谍组织,近涉中国某些政府高官、一些共产党领袖及其子女。由于追究违宪行为必然会触动“法律党”背后这个既得利益集团的经济利益,习近平总书记掷地有声的一句话,当然会引起这一暗黑集团的强烈震动。他们要暗中破坏、设计阻拦就是必然的,“追究”实施之时,必会遇到极大阻力,也是可以想象的:

  前台有“法律党”上窜下跳,背后有一个极为庞大利益集团“打黑枪、放暗箭”。这种情景和一百多年前八国联军入侵中国时的状态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当时是外有持枪的八国联军虎视眈眈,内有外国奸细、传教士之类煽风点火、制造事端——那些西方的传教士用西方宗教广收门徒、侵略中国文化的做法和现在“法律党”公开传播西方宪政主张近乎形成一种教派的状态何其相似;而当时朝中大臣只知贪污受贿,宁可卖国,帮着外国侵略者镇压民众自发形成的义和团运动,也不肯放弃既得利益,甘当卖国贼,这和现在中国政府某些高官因为贪腐的把柄捏在外国人的手中,不惜卖身投靠,帮助帝国主义分子打压反映中国社会底层劳动人民回归社会主义、要求社会主义呼声的有识之士,封杀发出爱国言论的网络渠道,这和当年那些腐败的清政府官员镇压民众的行为真可以说是如出一辙。

  只不过,现在的外部的“新八国联军”完全躲在幕后,暗中操作、指挥中国的“法律党”上窜下跳。

  “法律党”之所以心甘情愿地在前台扮演提线木偶的角色,直接的原因,就是有许多违宪的法律、法规、制度、条例是他们亲手炮制出来的。一旦追查起来,骨干分子罪责难逃,所以只能孤注一掷,做最后的拼搏。但关键还是背后庞大的利益集团——为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他们必然会全力以赴、拼死反对。公开唱赞歌,背后放冷枪;当面是人,背后是鬼——今后一段时间,人世间一切阴谋诡计、政治丑行、鬼域计俩,只要有利于达到他们的目标,都有可能施展出来,让人防不胜防——因此,完全可以预料,今后的斗争将空前地激烈。这就是习近平总书记“追究一切违宪行为”所要面对的最大障碍。

  “追究一切违宪行为”!——这句话的份量实在太重了!

  可惜现在几乎所有的左派领军人物尚未完全领悟这句话的含义。还有那些一心一意希望回归社会主义、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劳动人民群众,目前只能埋头于生存的苦斗当中,也许根本就没有听到过这句话。倒是那些被利益集团推到前台的“法律党”,比起劳动人民大众要敏感得多。

  他们当然清楚“追究违宪行为”的含义。

  重庆打黑的过程,已经告诉了他们,共产党只要依靠人民群众,就仍然有力量摧毁他们惨淡经营三十年编织成的“黑网”,打破他们以法乱政、夺取政权的千秋大梦。这让他们如丧考妣、痛入心扉。所以,“法律党”的党魁及徒子徒孙集体跳了出来,利用与他们同流合污的媒体,想通过捕捉打黑过程中的某一点瑕疵(没有瑕疵就捏造事实、编造谎言、制造“瑕疵”),用“程序正义”一类武器,攻其一点、不及其余,企图彻底否定重庆打黑的意义,置薄熙来于死地。

  但依本人看,从张千帆近期的表演判断,“法律党”倾巢而出,群魔乱舞,杀气腾腾,直指重庆,除了杀鸡儆猴,还颇有一些声东击西的味道,其真正目标不完全在重庆,而在北京。

  还有三个月时间,中国新一届人大——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将在北京召开,届时可能又会涉及修宪问题。因此,“法律党”以及他们背后共产党内大人物,也包括远在海外的金融寡头、政治集团,真正的目标,除了中国政府中的职位,就是中国的宪法:如果修宪“成功”,将三十年时间在中国搞私有化所取得的“成果”用宪法固化下来,再把完全彻底颠覆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目标隐蔽地写入中国宪法,中国回归社会主义的道路上将出现极大的障碍——各种法律障碍,而不是某种程序上的障碍。人民群众要强行突破这种法律障碍,面对的只能是警察和军队,真正的敌人则洋洋得意地站在旁边看台上,笑看你们如何骨肉相残,而自己毫发无损。一旦他们修宪成功,习近平的“追究违宪行为”也就失去了依据,或者完全改变了味道,有可能彻底失败。

  从目前形势来看,“法律党”的存在,确实是中国当前政治生活中一个极大隐患。要和既得利益集团争斗,当然免不了先要和“法律党”过招。习近平的“追究违宪行为”,也肯定会受到“法律党”的公开拦阻。按他们的意愿修改宪法,应当是他们近期的主要目标。

  由于目前形势下,习近平不大可能利用群众的力量,采取类似于薄熙来路线的行动——毕竟有些大领导仍然在台上。如果过了三个月,在政府换届之后,局面仍无改观,且宪法向不好的方向做了再次修改,接下来,所有的事情仍然像以前一样永远只是在“体制内”兜圈子,精英仍然牢牢把持住“民主”和“媒体”——以便发挥富人用金钱指挥的“言论自由”,劳动人民真正的言论自由继续被扼杀,人民群众更难参与中国民主政治。这种状态持续下去,“法律党”终于没有出现土崩瓦解的迹象,就说明习近平很可能已经完全被“法律党人”制造的“绳索”束缚住了手脚(就像苏联分裂前,几个反对戈尔巴乔夫分裂联邦的前共产党领袖、政府高官,想用军事手段制止戈尔巴乔夫的分裂,又处处考虑是否违宪、总统授权,战战兢兢、束手束脚,仅仅因为坦克车压死了几个年轻人而阵脚大乱,终于被叶利钦趁虚而入,遭到完全失败),这样,用不了多久,“法律党”的图谋就有可能全部得逞。人民群众再要突破宪法中新制造的法律障碍,无比困难。

  这预示着,也许用不了十年,在习近平任期内,社会主义公有制在中国就有可能会被彻底消灭,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也有可能会被完全的官僚买办资产阶级法西斯专政替代。到那时,1975年宪法所给的“四大”这一和平的民主武器会自然失效,退出历史的舞台。

  但中国人民不可能忘记曾经在中国当家作主、扬眉吐气的日子——虽然只有短暂的几年,却早已刻骨铭心,因为那几年已经告诉了中国人民,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并不仅仅是一种美好的神话,完全可以成为活生生的现实。

  所以中国人民绝不可能放弃走社会主义的道路,永远像狗一样夹着尾巴、屈辱地生活。这么一来,武装夺取政权将是中国人民复兴社会主义的唯一选择。此后所出现的将是一幕原本可以避免的、极不应当出现的、极其惨烈的情景。

  十年时间并不长久,现在还活着的六十岁以下的人中大部分,也许能看到那种凄惨局面:山河破碎、骨肉相残、流离失所、异族入侵、国破家亡、尸骨遍野、血流成河……。但为什么一定要等到那一天呢?

  所以,请务必注意,在眼前这段时间,一定尽量抽点时间花些精力研究中国的宪法,熟悉中国的宪法,不要等到“法律党”和西方“宪政派”在共产党内某些代理人的配合下,按他们的意愿修宪成功,到那时一切对社会主义的反动都会披上合法的外衣,人民将彻底失去宪法这件最重要的武器,再要回归社会主义将无比艰难,甚至会付出血的代价;“社会主义”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会变成中国人民的梦魇。

  事情已经非常紧迫,只有很短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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