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麒元:关于劳工欠薪的立法提案,提前被撤了
卢麒元按:此提案本应做为正式提案,提交两会。本以为,这是一个可以帮助政府解决棘手问题的最佳方案。可惜,被有关方面认为“国家非责任法人”而撤案。劳工被欠薪,国家无责任,真是太有才了!那么,劳工们该如何解决欠薪问题呢?也好,我们将撤案的提案交给老百姓吧!总有一天,我们会找到能够负起责任的人!
关于国家赔偿劳工欠薪的立法提案
我国劳工,是我国最弱势和最无助的群体,他们很难向机构或私人雇佣者讨还欠薪。劳工欠薪在我国具有普遍性,成为制造社会不和谐和不安定的主要因素。解决劳工欠薪问题,唯一的出路在于建立国家赔偿机制。由国家机器保护劳工权益,也是现代文明国家的普遍做法。
我国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也在逐渐完善处理雇佣关系的法律。现行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工资关系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99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民法》、《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试行)》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各部委制定的劳动规章等等。总体上看,各类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庞杂、效力等级不一,相关规定时有冲突,对劳资关系的规定较为原则,不易操作执行且效果极差。如作为规范劳动工资关系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权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事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权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等等。这些规定,虽然明确了用人单位在侵害劳动者劳动工资关系时要承担的责任。但是,这些规定在执行中很难操作,对劳动者受到侵害时的权力救济过于笼统,赋予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职权仅为责令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责令支付赔偿金三种措施。总的说来,处理手段单一、薄弱,缺乏刚性。根据当前的法律设置,劳动者在处理被拖欠薪金的争议中的权力救济途径有以下几种:一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二是由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调解,三是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商和调解是一种较为便捷的途径,周期短,成本低,但由于内置于用人单位的体制内,实际效果往往极为低微。仲裁和诉讼在裁决、判决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力,但程序较为繁琐,周期较长,费用较高,对于既缺乏经济基础又缺少相关法律知识的劳动者一方来说,执行裁决、判决十分困难,因而,通过这两种方式解决劳动工资关系纠纷的效果就可想而知了。为了解决严酷的劳工欠薪问题,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这意味着欠薪犯罪将受到更严厉的打击。但是,由于劳工欠薪问题极端复杂,“严厉打击”远远不能解决纷繁复杂的现实问题。
鉴于我国劳工欠薪的严酷现实,参考西方发达国家惯行方法,建议由国家对劳工欠薪实施直接赔偿。
具体建议如下:
一、由全国人大立建立《劳工欠薪赔偿及雇主惩处法案》。此法案不应在现行法案中做为附件提出,必须独立地建立专门的处理劳工欠薪的法案。
二、成立直接隶属于国务院的“劳工欠薪赔偿处”。“劳工欠薪赔偿处”应隶属国务院垂直领导,延伸到每一个县级地区。不能隶属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
三、建立我国劳工欠薪赔偿的分地区、分类别的赔偿标准。劳工欠薪赔偿款由财政部列支预算,财政部直接拨款到县级单位,专款专用。
四、建立劳工欠薪鉴定程序、立案程序和赔偿程序。各种程序极其简约,便于迅速处理。同时,建立劳工骗取欠薪的法律惩处条款,劳工骗取欠薪应以刑事犯罪予以严惩。
五、建立对“劳工欠薪赔偿处”责权约束和惩处的法律条例。同时,建立地方司法执行部门配合“劳工欠薪赔偿处”执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六、“劳工欠薪赔偿处”受理并完成赔偿程序后,对欠劳工薪酬雇主启动追缴欠薪款的法律程序。欠薪雇主必须在指定时间地点补交欠薪及其罚款,拒不执行者将被冻结全部资产并承担相应司法责任。
七、“劳工欠薪赔偿处”为非司法性质行政管理部门,直接隶属于国务院,不接受各级政府的管辖。“劳工赔偿处”接受各级任大监督,必须遵守我国的宪法和相关法律。
八、“劳工欠薪赔偿处”全部费用,由财政部统一列入行政经费。索赔及罚款上缴财政部,收入和支出分列,不得以收低支。
考虑到我国严酷的劳工欠薪现实,“劳工欠薪赔偿处”所需支出可能会接近千亿规模。在与索赔和罚款相抵后,可能会逐年降低,直到大体收支平衡。如此项工作进展顺利,可大幅度降低维稳经费,足以抵顶劳工欠薪赔偿的经费。
我们预计,此项立法如能成立,我国群体性事件可以大幅度降低,能够极大地缓解日益紧绷的社会矛盾。同时,由于弱势群体得到最有效的保护和照顾,我国的民主和民生状况将会得到极大的改善和进步。此外,也有利于我国的商业环境的改善,也有利于我国积极地拉动消费,增加有效需求。
实际上,从总理讨薪开始,由政府替劳工讨回欠薪就应该提上议事日程。就道德而言,就法理而言,动用国家机器,扶弱抑强乃至于除暴安良,正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应有之义。相信,这一提案会得到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会得到最高立法机构、最高司法机构和最高行政机构的认同。
发起人:红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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