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以宁的国企改革意见是要搞垮国企
中国法院网首页刊登:厉以宁《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角度看国企改革》
厉以宁说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只管国有资本的增值保值和国有资本的配置和再配置及其效率的变化。”有法律依据吗?请厉以宁讲出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如何配置和再配置?请厉以宁举个例子说明。不能只讲抽象,不讲具体。由谁来配置?由厉以宁来配置呀!?
“竞争性行业改为混合制,特殊行业,由国家持股,国有资本占股,不设底线。”厉以宁这样的改革国企。有法律依据吗?
《宪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厉以宁的改革,违反《宪法》。习近平主席多次强调;要把国企做大做强。厉以宁的办法,能把国企做大做强吗?为何竞争性行业要改为股份制?搞社会主义,是公与私的斗争,是公有制与私有制的竞争。你厉以宁的私有制私企竞争不过公有制国企,就想用孙悟空占到铁扇公主肚子的办法,搞混合制,还要不设底线,要搞垮公有制。想的挺美。党和人民能答应吗?当然不能答应厉以宁这种违反《宪法》,搞垮企业的阴谋诡计。
不管什么样的行业,国企都要控股。《宪法》规定,公有制为主。十八大报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公报,都讲改革开放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厉以宁讲的第二条意见,是讲如何管理,做大做强国企的办法。说到底,是谁管理国企,如何管理好国企的问题。具体讲,是以资本主义的专家管理,还是以社会主义的领导干部、专家与工人共同管理。是用资本主义的物质刺激为主管理,还是以社会主义按劳取酬为主,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管理。
对于人才,不同的阶级对人才看法,也不一样。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特别是在战争中,许多没上过正规军事院校的没文化工农子弟,在毛主席的军事路线教导下,成了战功赫赫的名将。同是黄埔军校的学生,蒋介石手下的名将,经过黄埔军校等正规学校培养,但全败于共产党的战将。
毛泽东时代,工农出身的领导干部,陈永贵、倪志福、吴桂贤、吕玉兰、尉凤英等,全是做出成绩后,才提到领导岗位。而且,当了领导,仍保持掌权不谋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共产党员本色。
改革开放后的领导,在市场经济的香风毒雾中,在糖衣裹着的糖弹攻击下,私欲膨胀,丢掉了对马列主义的信仰,丧失共产主义理想,忘记为人民服务的职责。他们中的许多人,还丢掉了中华传统优秀文化的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被传统文化的糟粕所腐蚀,富贵思人欲,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给不法奸商输送利益,由革命者蜕化变质,成为人民币服务,以权谋私,为自己私欲胡作非为的腐败分子。
钱学森老多次问温家宝总理:“为何改革开放后,出不来大师级人才?”不知何故,温总理不回答钱老的问。
厉以宁搞的市场经济,股份制,自己暴富发财,还敢叫嚷,要牺牲几千万工人,几亿农民的利益,使他们继续发大财。我们能同意厉以宁之流的私有化改革吗?我们要坚决反对这种两极分化,祸国殃民的私有化改革。
“根据企业状况,推行职工持股制度。”厉以宁这个建议,违反《宪法》。宪法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企属于全民所有。不是国企的职工所有。厉以宁的职工持股论,目的无非想要通过职工持股,最终让资本家,或者高管收购职工的股权,把国企私有化。在第一轮国企改革中,有的国企就是这样变成为独资控股的私企或者私人合股控股的私企。叶利钦在俄罗斯搞的私有化,采用就是这种职工先持股,后收购职工股的资本主义私有化办法
厉以宁说:“要逐步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在混合所有制改革取得进展后,职业经理人制度就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宪法》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我们要依据《宪法》,在国企实现民主管理,总结毛泽东时代国企民主管理的经验和教训。具体说,就是在国企实行鞍钢宪法的民主管理。
早在1959年12月10日——1960年2月9日,毛主席与陈伯达、胡绳、邓力群等人读并讨论,苏联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苏联科学院编)。教科书说:“苏联宪法不仅仅是宣布劳动者有劳动的权利,休息权利,受教育权利,年老、疾病及丧失劳动能力时获得物质保证的权利,而且采取措施(多种),来保证这些权利。”毛主席批示:“劳动人民最大的权利是管理国家。”
毛主席说:“没有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各种企业……实际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劳动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权利,就没有保证。”(《毛泽东年谱》(1949——1976)3,中央文献出版社。P.266,267)
鞍钢宪法,上世纪60年代在国企执行,取得很好的效益。日本、欧美国家的企业,用鞍钢宪法管理企业。也取得很好的经济效益。
我要问厉以宁,职业经理人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制度,还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企业制度?厉以宁讲的职业经理人制度,是谁管理企业?在这个制度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吗?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吗?能把国企做大做强吗?
总之,厉以宁的“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角度看国企改革”,违反《宪法》。违反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违反习近平主席做大做强国企的指示。我们必须反对。我们要依《宪法》,依十八大报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依习近平主席做大做强国企的指示,总结自己的经验和教训,把国企做大做强,让人民在改革中,得到更多的利益。
(2016年4月1日完稿,3日11:21修改)
附:
厉以宁《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角度看国企改革》
2016-03-10 , 来源:新华网
国有企业究竟怎样才能有效地推行改革呢?下面谈一谈我的想法。
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国有企业管理应分两个层次进行改革。一个层次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只管国有资本的增值保值和国有资本的配置和再配置及其效率的变化。另一个层次是:国有企业按行业不同而区别对待。竞争性行业积极探讨和实行混合所有制,国有资本所占股权比例不设底线,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国有企业改为混合所有制企业之后,一律按公司法自主经营,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开展业务。至于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应当由国家控股。国家控股究竟是绝对控股还是相对控股,可以依据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推行国有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后,可以在这样的企业中实行明确的人才激励制度,让高级管理人员、在技术发明或市场营销方面做出杰出贡献的人才得到激励。激励的多少由混合所有制企业根据本行业和本企业的状况而定。主要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必须是奖励给为本企业作出贡献的人,二是必须公开化,防止个别领导人说了算,或为了平衡企业内部矛盾而违背当初实行股权激励制度的初衷。
三、根据企业状况,推行职工持股制度。在采取这一措施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是要汲取20世纪90年代某些国有企业试行职工持股,后来逐渐解体、消失的教训,一定要规定严格的职工持股程序,而不能采取“人人持股”“免费赠股”“企业内部自由转让”“企业职工可以任意将股票出售给非本企业职工”等不规范的做法。第二是什么样的本企业职工可以购买本企业的股份,要有严格的限制,不能把职工持股视为本企业的一种“福利”,更不能形成在企业大门外摆地摊出售职工所持股票等做法。持股的职工应当有一定的本企业工作经历,职工所持股份如何转让也应当有规则。
四、要逐步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在混合所有制改革取得进展后,职业经理人制度就提到议事日程上来。职业经理人是企业聘任的,实行任期制和责任制,由董事会任命,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企业的董事会对企业的重大决策作出决议,由职业经理人负责执行。这一结构适应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运营,也适应于市场环境。但存在一个问题,即我国至今仍然缺少职业经理人的供给以及供方和需方的交流机会。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中国至今尚在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过程中,职业经理人队伍不可能迅速成长起来,符合条件的职业经理人显然供不应求。我们不能忽略这一问题的存在,然而仍是可以补救的。比如说,可以对现有国企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中愿意担任混合所有制企业经理人的,进行短期培训,然后听其自愿,加入职业经理人供给行列,应聘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同时脱离原来的就业岗位。如果以前有行政级别的话,那么从此取消原有的行政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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