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核地质212大队职工:是谁拿走了他们的奶酪?
──甘肃省核地质二一二大队职工维权问题调查
甘肃省核地质二一二大队漠视国家政策大批违规办理提前退休或内退近千名职工退休工资被克扣,退休生活保障令人隐忧
【导读】
这曾是组建于1956年的核工业铀矿地质大队,是共和国功勋地质队,为共和国铀矿地质事业和原子能事业做出卓越贡献。
甘肃省核地质二一二大队(以下简称二一二大队),自成立之初,都是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从全国各地选调,来到祖国的边陲新疆,组建新疆519大队二队(现二一二大队)、辗转天山南北,后因国家工作需要,整体搬迁至甘肃武威,工作在河西走廊的祁连山和龙首山山脉。
至今建队60多年以来,支援大西北的老一辈地质勘探人及子弟两代人,从四面八方汇集大西北戈壁荒原,曾经为国家的铀矿地质事业贡献青春和汗水。
如今他们大部分都已经走过中年,步入老年,但是今天的他们为后半生的退休生活保障忧心忡忡。他们反映,2000年大队实行属地管理后,尽管职工工资和保障经费仍然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统筹,但是组织、人事、劳动关系划转甘肃省管理后,主管单位甘肃省工信委、甘肃省核地质局,以及二一二大队相关领导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欺骗职工,大批违规办理职工提前退休或内退,肆意克扣职工工资中饱私囊,挥霍腐败,涉案贪腐金额巨大。
目前,大队近千人退休职工(含内退职工)身份不明,退休后待遇未按照国家法定退休待遇执行。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没有享受到合法的退休待遇,大队对职工退休劳资信息不透明、不公开。大队职工权益严重被侵害,这些职工为后半生的退休生活保障担忧,并且多次上访寻求甘肃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解决,期盼甘肃省工信委、甘肃省核地质局对该事件尽快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举报信息 国家事业单位属地化管理后乱象重重】
从2011年开始,地处甘肃武威的二一二大队数百名职工血书签名多次集体向甘肃省委、省政府,甘肃省检察院维权上访,反映上级主管部门甘肃省工信委、甘肃省核地质局,二一二大队克扣退休金,损害职工权益和利益等违规问题,而这一上访就持续了5年。
位于甘肃武威的二一二大队,其前身是组建于1956年的核工业铀矿地质大队。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响应国家号召,来自全国各地的老一辈核地质人,汇集大西北戈壁荒原,为共和国找铀矿,斗志昂扬。提起当年的二一二大队,至今还在世的老队人仍在享誉当年的荣誉。
2000年,国家将处在甘肃的5个核地质单位下划属地化管理,人员经费仍然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统筹,职工总数4788人,其中离退休人员2460人(目前约3000人左右),其组织、人事、劳动关系划转甘肃省管理,归口管理部门为甘肃省工信委(原甘肃省国防工办)接管,属于省直事业单位。
然而令这些维权职工们难以想象的是,属地化管理之后,当年由甘肃省工信委(原甘肃省国防工办)接收后,从此管理进入监管的真空地带。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不再瞄准市场搞开发,反而以瞒上欺下的方式,大面积违规办理职工提前退休或内退,并且将利益的双眼瞅准了享受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待遇的职工,巧立名目滥用职权,克扣职工工资以及退休金,用权利将职工合法利益揽入自己的怀中。
【误导职工办理提前退休 大批早龄职工“被内退”】
今年63岁的魏德祥老人是武威古浪人,1976年10月份,通过招工进入二一二大队工作。“当时我是年纪轻,成份好,经过生产队和村上推荐,我就到了二一二大队。”魏德祥回忆当年进入二一二大队的经历,“当时刚来的时候,先培训学习,干点零活。第二年开始被编入野外分队,出野外工作,在野外一干就是24年,最先在河西堡区域,1978年又到肃南的皇城镇,1981山丹的红石泉,后来又到了陕北打过石油钻,一直到1994年被安排到新疆托克逊找铀矿。”
据了解,在属地化管理以前,二一二大队归核工业总公司、地质总局、西北地勘局管理, 二一二大队主要承接国家下达计划任务进行作业;属地化管理后国家不再下达计划任务,单位转向面向市场竞标承揽工程,但是大队的事业单位性质不变,财政供给不变,工资仍然由政府财政全额拨款。 特别是退休人员工资政策要求“两个确保”,确保按时发放;确保足额发放。
直到1999年,45岁的魏德祥回到武威,当时二一二大队劳资科向他提出内退的要求。“我们大队已经属地化交到甘肃省了,活也少了,建议你到医院开证明,办理内退。” 魏德祥向记者回忆了当时被要求内退的一幕。
“当时办理内退的人很多,大队给的说法是,只要你办理内退,工资是100%的发,将来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大队给你办理正式退休手续。”魏德祥称,“但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2009年我到了法定退休的年龄后,却被一直蒙在鼓里,2009以来,单位从来没有通知我办理正式退休手续,至今一直拿着内退工资,直到从上访开始,我们才得知,单位应该给我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按照甘肃省人社厅核批的档案工资标准,重新计发退休工资。”
【大面积违规办理职工提前退休或内退 引发工资待遇问题】
今年56岁的韩英女士也是二一二大队维权者,她和已经去世的父亲是两代核地质工人。上个世纪五十年代,还是山西煤矿工人的父亲,被国家选中,来到大西北加入核工业地质勘探队伍,而且一干就是大半生。1976年,韩英从下乡知青被招工进入二一二大队工作。
和大多数维权职工一样,2006年大队给她办理了内退。“当时队上哄骗我们,不论是否有病,只要我们到两家医院开两份有病的证明,就可以办理内退,内退期间每次国家调整的工资计入你们的工资档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档案工资标准计发退休工资。”韩英称,直到2010年她总算到了法定退休的年龄,但是二一二大队并不兑现承诺,不给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工资仍拿的是内退工资。
记者查询发现,1998年7月23日,人发[1998]53号《人事部关于禁止赎买工龄和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等问题的通知》称:“最近发现少数地方为精简人员,自行制定政策,对机关干部采取工龄赎买办法,按工龄长短给予不同的经济补助,实行所谓 “一次性买断”,个别地方和单位赎买“官龄”对某一职务的工作年限进行经济补偿,还有少数地方和单位违反政策规定的必备条件,任意办理提前退休或“内退”。这些做法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的政策,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干扰了正常的工作秩序,损害了国家公务员的形象和干群关系,必须予以坚决制止和纠正。”
但是调查中记者发现,二一二大队在2000年属地化管理之后,出现大面积违规办理职工提前退休或内退的情况,像韩英、魏德祥一样的被办理内退或者提前退休的职工达数百人,并且甚至有职工在三十几岁就被办理“内退”。这与1998年7月23日,人发[1998]53号《人事部关于禁止赎买工龄和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等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完全相背离。也和人社厅函[2016]23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相背离。
二一二大队维权职工提供的大量材料显示,2000年属地管理后至今16年,尽管分批次被内退的职工陆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主管部门甘肃省工信委、甘肃省核地质局,二一二大队不给职工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也不给职工出示上级部门审批的退休手续,也没有给职工办理一个退休证,数百名职工一直拿的是内退工资,包括已经到达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也仍然拿着内退工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职工退休条件是,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记者调查了解到,大部分早龄内退的职工,并不具备《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条件,二一二大队要求职工办理内退时到相关医院开具相关证明,但是这些证明饱含水分,大部分都是为了满足当年大队提出的内退条件,所开的虚假证明,也有职工仅仅递交一份内退申请,就按内退办理了,内退职工是否有病,并未经劳动鉴定部门确认。
“按照他们当时的承诺,我们这些内退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单位应该主动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发放退休证,但是2010年我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理应给我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但是我们单位没有这么做。”韩英称,“内退期间属于单位发的内退工资,工资不会全发,而是进入档案,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按照甘肃省人社厅核批的档案工资标准重新计发退休工资,这份退休工资要比内退工资高得多。
【内退被强行认定为“退休” 移交社保后将面临内退工资终身制】
据了解,2016年8月9日,甘肃省人社厅要求全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进行养老参保信息采集,要求事业单位职工对自己的各项信息确认签名。根据参保信息采集表中有关要求,单位应出示职工的劳资信息,出示职工退休的审批表,出示职工2014年9月份的全额退休工资明细(甘肃省人社厅核批的档案工资标准)。但是单位拒绝出示,维权职工无法确认自己是否退休,无法核对自己的退休时间和工资待遇情况,所以维权职工拒绝签字。
韩英向记者出示二一二大队发给她需要确认签名的信息采集表显示,单位尽然堂而皇之的将她的“退休”时间擅自确定为2006年的内退时间,退休工资也还是内退工资,并要求她以此确认自己的信息。这种违反信息采集规定,并且无理由将内退被强行认定为“退休”的行为,引发韩英等职工的强烈不满和抵制。
将本来违反规定被“内退”的职工,再次要求职工按照内退标准上报人社部门,并且在信息采集表上确认签名,此举立即引起这些未被履行正式退休手续职工的质疑,职工纷纷拒绝在信息采集表上签名,导致这份被要求8月25日上交的信息采集表至今尚未上交,仍在搁置。
同时,记者从维权职工手中见到了9份从二一二大队劳资部门流出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审批表,从表中可以看到,单位曾背着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上报办理了正式的退休审批手续,表中也明确记录职工的工资待遇情况, 但是表中9人却依旧拿着内退工资,正式退休的情况被蒙在鼓里。直到该审批表流出现世,9人才得知待遇长期被克扣的真相。
目前,维权职工纷纷表达诉求,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二一二大队必须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办理退休证、职工退休工资按照省人社厅核批的档案工资标准重新核发退休工资。但是目前单位不仅不办理退休手续,也不办理退休证,工资依旧拿着内退工资。此举引发职工强烈不满。有人质疑,违规办理内退或提前退休并且不依法办理正式退休,都是为了克扣截留职工利益。
“我们单位的性质是事业单位,不是企业,也不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工资待遇都是财政供养,所有的内退人员虽然从单位内部退休,但是依旧是单位的在职在编职工,我们的工资待遇依然是全额拨付的。”维权职工表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本应该按甘肃省人社厅核批的档案工资标准重新核发退休工资,但是主管部门和二一二大队还继续搞内退工资终身制,显然是要持续侵害我们的合法退休收入。
【被判刑的大队领导职务和待遇毫发未损 疑因有人故意包庇】
据了解,从2011年开始,二一二大队近千名维权职工因为工资待遇问题和内退问题多次集体向甘肃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检察院反映并上访,随后甘肃省检察院将上访所反映的问题批转到武威市检察院,武威市检察院又批转至凉州区检察院,凉州区检察院派人介入到二一二大队进行调查,重点查处职工工资待遇和其他福利待遇,同时也查出两名大队领导的职务犯罪问题。并向维权职工反馈,维权职工反映的工资待遇等问题基本属实。后因案件查处受到干扰,工资待遇等问题转至省工信委处理。
记者调查发现,二一二大队原大队长高某、副大队长魏某某曾因职务犯罪被判刑。高某、魏某某的职务犯罪行为,被武威市委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和武威市人民检察院联合编著的《预防职务犯罪知识读本》作为范例刊登。
记者看到,凉州区人民法院曾开庭审理此案,以滥用职权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而据职工反映,被判刑的“领导”现仍然在领导岗位,并且工资待遇不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缓刑)的,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2年11月7日印发的《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除外)和机关工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多名职工向记者反映,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判刑之后不能待在原岗位,不能再拿原工资,但是两位被判刑的领导,其中一人在家,仍享受原职务待遇,另一人还继续在领导岗位,主管大队的劳资工作,并在强制措施执行期间还发放加班工资。职工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了这一无法无天,公然叫板党纪国法的怪异问题,魏某某等做为甘肃省工信委管理的干部,被判刑后至今居然职务和工资毫发未损,这不得不让人产生上级主管单位有人故意在庇护犯罪的领导,并且存在利益交织的嫌疑。
【结语】
职工退休工资是劳动者在退休后的生活保障,对于212大队的维权者来说,辛辛苦苦大半辈子,为单位和国家的事业奉献热血和汗水,本应该得到一份可靠的保障,让退休后的下半生活得更有尊严,老有所养。
然而,主管部门和212大队漠视国家政策大批违规办理提前退休或内退近千名职工退休工资被克扣,这是明显权力的黑手伸向职工的权益领域,使职工利益被严重剥夺。这种封锁信息、暗箱操作和截留挪用等涉腐的违法手段、回扣式腐败,正在蚕食职工群众利益。
这种克扣职工利益的行为,即使在现代法治社会,也明显是违法违纪违规。但因为对这种行为监督缺失,没有相应完善的制衡调查机制,总是让违法者长期逍遥法外,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对事件的调查和凸显的问题得不到实质性的进展和解决,让广大职工心寒焦灼,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心力交瘁。
职工工资是惠及民生的事,对于职工就是大事,212大队维权者泣泪期盼,相关部门能认真抓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给职工们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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