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中社平壤10月3日电 近日,朝鲜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修改和补充经济开发区开发规定的部分内容,包括第7条第1款、第8条第1款、第23条第1款、第25条第1款、第36条,具体规定了要在拟订与批准开发总规划和细节规划、签订土地租借合同、签发及登记土地使用证等中遵守的法律要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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