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5月23日中国西藏和平解放
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千百年来,藏族同胞为开发和建设西藏做出了伟大的贡献。但是,鸦片战争后,帝国主义势力侵入了西藏,加上国民党政府的反动统治,致使藏族内部发生了分裂。
1949年,中国革命取得了胜利,全国除西藏和台湾外,都获得了解放。为了使西藏人民获得解放,回到祖国大家庭中来,共同发展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事业,中央人民政府在命令人民解放军进军西藏之际,通知西藏地方政府派全权代表来北京举行谈判,订立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正式宣告废除民族压迫,人民解放军胜利进入昌都一带地区,并在那里实行党的民族政策。这时,西藏人民中长期被压抑着的爱国主义思想迅速增长;班禅额尔德尼十世首先表示拥护中央人民政府;达赖喇嘛十四世“亲政”,表示接受人民政府和平解放西藏的口号。这些都是谈判能够实行的基础。
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经过谈判之后,对和平解放西藏取得了一致的意见。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在北京正式签订。签字仪式由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朱德、李济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陈云主持。《协议》的主要内容是:西藏民族是中国境内具有悠久历史的民族之一,是祖国大家庭的一个组成部分;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受到保障;驱除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家庭中来;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实现西藏民族内部的团结,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的农牧工商业和文化教育事业,改善人民生活;西藏地区的一切涉外事宜,由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处理;中央人民政府在西藏设立军事委员会和军区司令部。同年10月16日,人民解放军根据《协议》规定进驻拉萨。
西藏的和平解放,促进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使西藏人民从此走上了团结、进步、发展的光明大道。西藏的和平解放,在西藏民族历史上和我国民族关系史上都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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