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制度:“红账本”中的红色情怀
党费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加强党性观念的具体体现。我们党历来重视党费工作,在不同历史时期,党费制度发挥着凝聚党的力量、规范党的组织、坚定党的信仰的重要作用。历经95年的探索与发展,中国共产党已经形成了成熟、完备的党费制度。
一、党费制度的建立始于党的“二大”
1922年,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中国共产党诞生后的第一个党章。二大党章列有“经费”专章,这是我们党关于党费制度的最早规定。该党章明确规定了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收支权限和纪律要求。二大党章规定:“本党一切经费收支,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支配之。”作为一项纪律,二大党章严格规定:党员“欠缴党费三个月”必须开除之。之后的中共三大、四大、五大党章基本上延续了二大党章关于党费的有关规定。从中共五大开始,交纳党费成为党员的一项基本义务,并在之后的历次党章中加以强调。
1938年,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征收党费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了不同情况交纳党费的具体要求,并首次规定了建立党费报告制度。1941年,在《中央关于党费的决定》中对党员交纳党费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重申了党费报告制度的重要性,首次对党费的性质、用途、交纳方法和检查等作出了具体规定。1945年,在中共七大党章中规定:“各地党员及候补党员应缴党费数额,由各省委、边区党委或其他相当的党委规定实行之。”此后,党费的征收标准因地而异。1949 年6月,中央组织部出台了《关于交纳党费办法的暂行规定》,初步统一了党费收缴标准,明确了党费的使用范围,重申了党费报告制度,改变了使用权主要集中在中央的做法,并对农村党员作出更符合实际的具体规定。
总之,民主革命时期,我们党处在复杂多变的革命战争环境中,党费制度的沿革主要集中在交纳标准上,虽然还处在初创和探索时期,但这一制度不断增强了广大党员为党尽义务的意识和职责。
二、党费制度基本框架的形成
新中国成立后,党费制度经历了多次调整,逐步发展和规范。初步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党费缴纳标准,规定了党费收缴办法,细化了党费使用范围,完善了监督制度和报告制度,形成了党费制度的基本框架。为改变过去那种将党费收支权限下放到地方而造成的党费使用不当的现象,中央1952年颁布的《关于党员缴纳党费的规定》将党费集中由中央统一使用、拨付,重新明确了党费收缴标准和党费使用办法。
这年9月,为了对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中共中央办公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签订了《代收全国党费合同》,要求各地认真按规定缴纳党费。1955年8月,中央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改变全国党费上缴办法的通知》,规定全国各地党的组织征收的党费,改由县以上各级党委按月直接上缴至中央办公厅特别会计室。
1956年,中央强调,“最近发现有的地方的党组织动员党员尽量多交党费,以致影响了某些党员的日常生活,这种现象应该加以纠正。各地党组织应该教育党员按规定交纳党费,不要动员多交。”在此基础上,1956年11月,中共中央重新明确了党费缴纳标准,进一步完善了党费报告制度,成为党费制度规范发展的重要标志。
1966年“文革”开始,刚刚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党费制度遭受到了严重破坏,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处于混乱之中。有的党员长期不按规定交纳党费也无人过问;有些地方没有专人管理党费,账目混乱;有的党费挪作他用;有的借用、占用,甚至贪污党费。
1980年,中央组织部下发《意见》,全党开始着手恢复和建立新的党费制度。1992年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办法的规定》,对党费的收缴、管理、使用审批、报告和检查制度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成为我们党建立系统化、科学化党费制度的重要标志。1998年中央组织部又对党费的收缴、管理、使用三个方面进一步作出了严格规定。
2008年2月,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在1998年规定的基础上,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该规定共3章33条,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实践性。
三、改革开放新时期,以工资为基数按比例交纳党费
截至2015年底,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8875.8万名,党的基层组织441.3万个。根据2008年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规定:中国共产党对于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按照月收入为基数,每月按照相应比例收取党费。
具体来说:月收入不足3000元的,交纳月收入的0.5%;月收入3000元至5000元的,交纳月收入的1%;月收入5000元至10000元的,交纳月收入的1.5%;月收入在10000元以上的,交纳月收入的2%。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月收入都是税后收入。
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不少党员自愿多交党费,我们经常会看到老党员补齐抗日战争时期未交党费的情况。那么这些钱如何处理呢?目前,中央对党员自愿多交党费并没有限制,只规定一次性自愿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这些党费会由地方代收转交中央组织部,组织部会给个人出具收据。
除此之外,如果遇到突发的重大灾难或自然灾害,党中央也会鼓励党员自愿交纳特殊党费以资助受灾地区。
那么,8800多万党员一年总共能交纳多少党费呢?
目前并没有明确的统计数据,不过可以根据中央管理的党费支出情况来推算。
以2014年为例,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公示2014年度中央管理党费收支情况》来看,中央组织部代中央管理党费(简称“中管党费”)收入总额为29610.2万元,其中,各地区各系统(部门)上缴党费为27404.5万元,党员个人自愿多交纳千元以上党费396.9万元,党费存款利息收入1808.8万元。而《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的第十五条规定:各地区系统(部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
因此,通过计算,便可以得出2014年全国各地党员实交党费约为54.8亿元,再加上上缴中央的396.9万元特殊党费,2014年的党费一共约为54.84亿元。
四、特殊党费:一份浓厚的政治情感
过去,在一些影视作品中,人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场面:一名革命烈士在牺牲之前,用颤抖的手从怀里掏出包裹严密的几枚大洋,以断断续续的微弱声音对身边的战友说:“这是我的全部积蓄,请替我交给组织,当作我的最后一次党费……”。还有不少老干部老将军在病危或临终前把一生仅有的十几万元存款,一半交纳最后一次党费,一半捐赠给希望工程。这些老同志充满深情的回忆说,自己每个月要办的第一件事就是向组织交纳党费。这不是单纯的几块钱和几十元钱的问题,而是一个政治概念和政治义务,它表达着自己对党的浓厚感情和政治忠诚。由此看来,在党和国家的发展历史上,党费更有着厚重的“软实力”,其中蕴含着的深厚政治思想意义和精神价值。
在“5·12”汶川特大地震中催生的“特殊党费”现象,给全中国人民带来了深刻思想启迪和巨大精神震撼。同时,也唤起人们对党费精神价值的时代诉求。
至今,很多党员还保留着那张制作精美、印有“中共中央组织部”鲜红大印的卡片。这就是在汶川大地震时他们上缴“特殊党费”的收据之一。与普通捐款不同,汶川地震后的“特殊党费”捐款,被称为“管理得最好的资金之一”。
2008年5月13日,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的第二天,浙江企业家祁友富便将10万元人民币交到了绍兴县柯岩街道党工委书记办公桌上,这成为了第一笔用于支援灾区的“特殊党费”。5天后,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了《关于做好部分党员交纳“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开启了全国性党员缴纳“特殊党费”赈灾的“第一次”。本着“自愿、不定标准、不强行摊派”的原则,7000多万名共产党员中,有4550多万(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缴纳了“特殊党费”,用以赈灾。
在此之前,“特殊党费”这个词一般出现在建党、入党周年等纪念日,党员用来表达对党的特殊情意。更多时候,“特殊党费”出现在党员的遗嘱中,作为个人上交的最后一笔党费。另外,“特殊党费”有时也会成为一些地区号召党员集体捐款的一种形式。
那么,特殊党费究竟特殊在哪儿?
作为党费,“特殊党费”之特殊,在于其用途超出了中组部下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也就是说,党费只能用在党内。而抗震救灾的“特殊党费”,主要用在了灾区的教育、民生、慰问、党建上,非党员同样是“特殊党费”的受益者。
而作为捐款,“特殊党费”之特殊,在于其受到的重视程度及其运作模式。从一开始,“特殊党费”就受到了中央的特殊“关怀”,中央领导曾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认真做好“特殊党费”的使用和监督。“特殊党费”接受组织部门、纪委、监察、审计部门的行政监督以及1700位普通公民的社会监督。
从2009年起,审计署开始对“特殊党费”及其援建项目进行跟踪审计。2012年4月21日,“特殊党费”跟踪审计结果出炉:全国共缴纳了97.3亿元“特殊党费”,除去53.15万元左右使用不够规范,总体上做到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是“管理得最好的资金之一”。
另外,“特殊党费”捐款与普通捐款的最大不同,在于其特殊的捐款渠道和管理体系。一位普通公民要支援灾区,可以捐款给红十字会、扶贫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也可以直接捐给灾区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非营利事业机构。而“特殊党费”是由党员上交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然后经由地方党委组织部→中央组织部→民政部→汶川地震灾区的流通渠道到达灾区。
负责分配和使用“特殊党费”的,也是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发改委、民政、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由于肩负着“办成一个展示党的形象的民心工程”的重大使命,四川省委省政府曾多次开会研究并成立领导小组,狠抓“特殊党费”援建项目。可以说,行政力量的保驾护航为“特殊党费”的落实提供了有力后盾、强大的权力和监督体系,使“特殊党费”成为异于普通捐款的特殊公益模式。
五、管好党费用好党费,让人民群众满意
对于党费的用途,党章中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为推进党务公开工作,增强党费工作透明度,近年来,中央组织部会在当年年底公布上年度“中央管理党费收支情况”。结合2010年至2014年五年来的“中央管理党费收支情况”来看,中管党费的支出基本集中在上述五项范围之内。
2014年中管党费主要支出项目,一是慰问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二是补助受灾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基层党员教育设施;三是党员教育和其他支出。
值得一提的是,2013年中管党费的大部分支出用在了慰问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以及抗灾救灾上,其中,慰问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就占到了全部支出的80%以上。扶贫济困、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俗话说:“好钢用在刀刃上”。虽然这些钱落实到全国每个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的身上并不算多,但“一分一毫总关情”,其中透露的有限资金向社会贫困群体倾斜、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的导向,值得各级党委和政府学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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