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食狗肉、狗为伴侣是“文明进步”吗?
今年来,有关禁食狗肉的消息频频出现:南方某市出台的《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规定“猫狗禁止食用”;某部发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作为“对动物养殖业有指导作用”的“白名单”,“明确将狗去除”——显然是为全国性的禁食狗肉作法规准备;最近,某“湃新闻”又特意报道说,某“港区”的“代表”和“委员”将在今年“两会”提出“全面禁止食用猫狗”的“提案”;等等之类。
这些消息里把猫、狗并列,但实际上,从古至今,猫都不是普遍性的日常食用畜类,除了偶尔听到某地人以猫肉入菜的传闻之外,人们恐怕一辈子都不会想到、也没有机会食用猫肉。而狗肉则不同,《史记》卷九十五《樊哙列传》写到:“舞阳侯樊哙者,沛人也,以屠狗为事。”唐代学者张守节在其《史记正义》中就此注解道:“时人食狗,亦与羊豕同,故哙专屠以卖之。”可见,自古以来,狗就与猪、羊一样是平常的可食用畜类。所以,上面所谓的“禁止食用猫狗”,主要针对的就是食用狗肉的饮食传承。
近些年来,某种背景可疑的西方组织机构把其“爱狗”习气,通过国内的某些“动保”组织进行宣扬。这些“动保”组织凭借不知来源的雄厚资金大肆活动,经常做出在公路上拦截运狗车辆之类激烈而危险的举动,并一直利用网络平台掀起“爱狗”舆论风潮。现在看来,它们的这种“爱狗”习气已渗入庙堂,其“长期努力”将要得逞了。
庙堂之人卖力地禁食狗肉的理由是什么呢?
某主管部负责人说,进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需满足四点:一是经长期人工饲养,并在生产中广泛应用;二是表型和野生动物发生本质变化,有稳定的人工选择经济性状;三是已形成稳定的疫病防控体系;四是符合国际惯例。”这里用的是排除法,虽不是专门针对狗,但显然,狗是不“满足四点”的禁食动物中很重要的一类。而之所以如此,据称是因为“随着人类文明进步和公众对动物保护的关注及偏爱,狗已从传统家畜'特化'为伴侣动物,国际上普遍不作为畜禽,我国不宜列入畜禽管理”。
南方某市负责具体制定《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的相关部门发言人称:“禁止食用用于科学实验、公众展示、宠物饲养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及其制品,主要考虑到这些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有其特殊的饲养目的和饲养方法,在检验检疫标准上与供食用的动物不同;同时,猫狗作为宠物,与人类建立起比其他动物更为亲近的关系,禁止食用猫狗等宠物是许多发达国家和香港、台湾等地区的通行做法,也是现代人类文明的要求和体现。”这话里,所谓“禁止食用用于……宠物饲养……的动物”一句,显然是《条例》中的一个具体条文,针对的动物自然包括狗。很明显,条文严谨地限定于作为“宠物饲养”的狗,言外之意不包括作为肉类饲养的狗。但发言人后面的“猫狗作为宠物”一句,直接把狗定义为“宠物”,这不仅偷换概念,也极大地损害了条文的严谨性。
某港区“代表”和“委员”的“提案”主要包括“持续提升国家的文明和友善形象,全面禁止食用猫狗”、“在现行法例中把猫狗宠物定义为动物伴侣,而非个人财产,大幅提高相关罚则,以打击盗猫盗狗供食用的罪行”等内容。这里,除了“持续提升国家的文明和友善形象”这么一句用在任何地方都“正确”的话算是理由之外,其它就只是自说自话、不容置辩的“立法”要求了。
从某主管部门和南方某市相关部门的解释之意看,都把“防疫”作为禁食狗肉的理由之一——用它们专业性的话来说,就是没有“形成稳定的疫病防控体系”,“在检验检疫标准上与供食用的动物不同”。但是,这显然只是个技术问题,只要把肉狗纳入“稳定的疫病防控体系”,“在检验检疫标准上与供食用的动物”相同起来就可以解决。还有某部门说,禁食狗肉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我国没有合法的肉狗场,所以不具有完全完备措施保证消费者的健康”,但这同样只是个技术问题:建立“合法的肉狗场”,像对猪、牛、羊、鹅、鸡、兔等等动物一样,健全“完全完备措施保证消费者的健康”就行了嘛。
至于有人说的“部分商家出售的都属于流浪狗”,“更有些不法人员,为图利益竟在猫狗体内打针”,有些肉狗“是被偷盗的宠物狗,而宠物狗还都是打过狂犬疫苗的,这种疫苗对人体有害,又或者被偷盗的宠物狗是被人毒死的,这种狗肉也对人有害”,等等之类理由,都是不成其禁食狗肉之理的。猪、牛、羊、鸡、鸭、鹅之类动物,也存在被不法人员偷盗、毒死、在体内打针的情况,对此,相关部门是依法惩处和加强市场管理,而没有说因此就要把它们都“禁食”。
可见,禁食狗肉的理由主要不在于上述技术原因和法律原因,而在于别的原因。
什么原因呢?从前述某些庙堂之人的解释看,主要是他们接受了禁食狗肉是“国际惯例”、是“现代文明进步”的观念,为此专门立法,以在这方面也“与国际接轨”。
所谓“国际惯例”,说白了,那“国际”就只是指西方国家,那“惯例”也只是指西方人不食狗肉、以狗为宠物甚至为“伴侣”的习惯。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世界上还有很多非西方国家,它们对动物也有各自的喜、恶习惯,比如有的国家把牛视为“神”而不食用,有的群类忌讳食用猪肉,但他们的这类观念显然享受不到西方人不食狗肉习惯的同等待遇,没听说视牛为“神”、忌讳猪肉的习俗被“动保组织”炒作成“国际惯例”、“文明进步”,也就见不到有庙堂之人为“禁食牛、猪”而立“条例”了。
这里,隐隐散发出“西方中心论”的腐臭气味儿。“西方中心论”宣称,西方的政治、经济、文化、习俗等等一切,都是“最文明进步”的,都必须为非西方国家所模仿。某些庙堂之人当然不会这么说,但是不是内心已成了这种恶劣论调的俘虏了?
实际上,以常识来分析,不食狗肉、以狗为“伴侣”,其源头不过是原始群类游猎时借助狗为帮手的历史现象,这与使用刀叉作进食工具来自于原始人茹毛饮血生活状态一样,不但不是“文明进步”的表现,反而是原始落后的遗迹、进化不足的后果,应该要被人类社会逐步清除之。
就现实人类生活来说,养宠物狗的风气弊端严重。在住宅区,在街道上,在公园里,宠物狗给大多数不喜欢狗的人们造成极大心理恐惧,宠物狗咬伤人甚至咬死人的事件层出不穷,侵害了大多数人的人权。有关部门在“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立法理由中指出“有利于减少人类与动物的不适当接触,避免人兽共患的疫病向人类传播扩散”,将狗作为“伴侣”,同出行、共生活,显然有悖于这个观念,给“爱狗”者带来疫病风险,也给社会带来疫病传播的危险。
以狗为“伴侣”,会使心理偏执的人更加疏离人群、冷漠社会,不利于正常和谐人类社会的建立。宠物狗还大量耗费人类生活资财,暴殄天物,有违“以人为本”的人类优秀理念。
进而言之,把世界上少数人以狗为“伴侣”的落后愚昧习气做依据,来“立法”限制多数人的权利,这是人类文明进步潮流中的逆流。
说来说去,食用狗肉只是一种饮食习惯,有人喜欢吃,有人不喜欢吃,各喜各爱,自由选择就行了,与“文明进步”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值得警惕的是,有些西方势力硬把它与“不文明”扯在一起,打着“文明进步”的幌子试图操纵中华文明的发展走向,暗中进行“西方中心论”的思想意识殖民。近年来,时不时有人鼓噪“吃大米不健康”、“早餐吃稀饭不营养,要喝牛奶”、“聚餐不卫生”之类“科学研究结论”,和“狗特化为伴侣论”一样,其实质就是企图潜移默化地进行否定中华文明、膜拜西方“文明”的观念置换。对此,用常识就可以驳倒:吃大米、喝稀饭、聚餐、不以狗为“伴侣”的中国人创造发展了绵延五千多年的中华文明,繁衍了众多的人口,充分证明了中华饮食文化的先进性与文明性,在这方面,西方“文明”差之甚远。
古语说:防微杜渐。能不能吃狗肉,本身只是一件饮食小事,值得警惕的是,从为这小事“立法”,反映出的某些庙堂之人思维观念的“微”和“渐”,以及社会施政方面的“微”和“渐”。
微信扫一扫,为民族复兴网助力!
微信扫一扫,进入读者交流群
网友评论
共有条评论(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