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对”与容错
有朋自远方来,说起某企业一干部,在会上“啧有烦言”了一通:靠天天加班打“疲劳战”,来应付订单恐长久不了吧,这可不是啥“舍不得孩子套不住狼”,加大在技改方面的投入才是长久之计。岂料会后“上司”怒不可遏……不久,该干部,因所谓的“不识时务”,丢“乌纱帽”而“跌跟斗”了。
可人家讲得在理没错是对的嘛,“上司”倒是显得和难以“容对”相伴了。本来,像如实反映所在部门的情况,及对存在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尽管有点儿“刺耳”不怎么“讨巧”,如此这般称得上是一个人的长处。其实,何止是“容对”,还应该“奖对”哩。换言之,理应对这样的干部、“布衣”,予以精神上的鼓励或奖励。毋庸讳言,时至今日,尚有些“一官半职”的,视人家的直话直说、敢讲真话、敢提意见、仗义执言为短处,而不能容忍,以至于给别人穿小鞋,以让其吃不了被兜着走而后快。
现在,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调动积极因素推进改革创新,越来越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当然,明知故犯违纪违法,还有我行我素谋取私利等的,须排除在容错之外则是不待说的了。至少是笔者觉得,某种不能“容对”的现象,亦不能评之为在容错之列的。
从一定的意义上说,“容对”乃是容错的前提或先决条件。窃以为,敞开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门,让畅所欲言作风民主、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蔚然成风,此乃是容错纠错机制的一个“要素”。想想也是,一言堂唯我独尊得很、“老虎屁股摸不得”的干部或官员,又怎么能善待应该被容错的人和事呢?而纠错则恐怕是更加谈不上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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