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分配”中“劳”的计量标准是什么?
前言
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但“按劳分配”中“劳”的计量标准是什么,这是一个本来极简单明确却又被严重误解了的理论问题。近一百年来,在所有社会主义国家中对“劳”的计量标准存在严重误解,将许多不属于“劳”的计量标准的因素(条件)列为“劳”的计量标准,作为劳动报酬的标准,因此在具体执行的工资制度中存在严重错误,产生严重不利的后果。
一、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力不再是商品
——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商品交换
在社会主义社会以前,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商品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一般劳动,即物化在商品中的抽象劳动。商品价值量是以商品所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社会平均劳动时间)为衡量标准,这是一个曲折的间接的衡量标准,这就是商品的价值规律和商品交换法则。(原始社会中各个部落之间也进行商品交换,也遵循着商品交换法则,是完全独立的经济实体之间的商品交换,实际上每个部落就是一个独立的集体经济组织,但各部落之间不存在共同经济利益。)由于各个具体的商品生产者的劳动生产率不相等,因此即使生产同一种商品每件具体商品的时间也是不等的,因此商品交换价值就可能与生产它的实际的具体时间不一致,即价格与价值的不一致。如果这个具体的生产时间比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多,在交换时就吃亏了,反之如果生产商品的具体时间比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少,那就赚便宜了。所以,技术设备先进、生产组织科学化程度高的商品生产者就在竞争中占有相对优势。私有制社会的商品以其所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标准进行交换,这就是商品交换法则。
而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消耗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它们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引自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这就是说在集体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之间不进行产品交换,劳动力不再是商品,不再存在剥削,因此产品不再是商品,也就不再存在商品交换。“消耗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就是劳动中的抽象劳动不再表现为价值。“不表现为它们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这里说的“某种物”,就是“商品”,这里说的“某种物的属性”,指的是“商品的价值”。生产产品所付出的劳动不再经过抽象劳动曲折地表现为生产产品时增加的商品交换价值,劳动者的劳动直接成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直接属于社会。请注意下面这句话的意义:“这时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这里的“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就是不再经过商品交换渠道。也就是说,在集体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社会中,抽象劳动仍然客观存在,产品仍然含有抽象劳动(因为产品仍然是劳动者的体力和智力的消耗),但劳动不再表现出创造价值(商品价值)的功能,而是表现为创造“劳动量”的功能。
商品就是为了交换而生产的产品,如果生产出来的产品不是为了交换,怎么可能成为商品呢?因此表现商品社会属性的价值也就不存在了,抽象劳动虽然仍然存在,但不再表现出创造商品价值的功能,也就是抽象劳动创造商品价值的功能停止作用了。也就是说,只要是集体占有生产资料,社会产品不再具有商品价值,即社会主义社会不再存在商品和商品交换。恩格斯说的更果断:“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反杜林论》)——这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属性,并不因存在两种公有制之间的产品交换而改变。商品交换是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平均劳动时间)为衡量标准,因此在商品交换中存在价值与价格的分离,存在剥削。过去理论认为社会主义两种公有制之间存在商品交换,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适用商品交换法则,也就是默认交换的不平等,即默认剥削,这是与社会主义根本原则不符的。社会主义国家产品,不论是全民所有制的还是集体所有制的,也不论是工业还是农业,都是按照国家统一计划生产(农业集体有一定的自己安排),为着整个国家和人民的需要而生产,不是为了交换取得利润。虽然两种所有制之间产品的所有者不同,但产品交换中不允许存在不等劳动量交换,即不允许存在剥削。
这样的产品怎么是商品呢?也就是说,两种公有制之间只存在产品交换,不存在商品交换。(关于这一理论观点,我们将在另一篇文章——《“计划商品”理论的暗伤是什么?》中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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