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债”领导干部还需“一份冷静”
近日,财政部网站公布了《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简称“89号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立足本地区实际,积极探索在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领域分类发型专项债券。
土地储备、政府收费公路两个领域,是政府性基金收入中来源较为稳定的部门,率先成为了我国政府专项债券的试点,拉开了中国版“市政债”的序曲。试点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让市场在“市政债”配种中起决定性作用,有利于丰富地方政府债券品种,提高专项债券流动性和市场化程度,形成更多社会资本投资地方债券,形成政府、社会、民众三方共赢的良好局面。
“市政债”的发行,并非解决地方融资困难的“治本之策”,其发行也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即在市场调节的决定性作用下,充分发挥国家宏观调控这只“有形的手”,坚持将地方政府证券的发行审批由国务院和财政部进行总额控制,统一管理,避免发生规模失控的同时,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定限额管理,各地试点分类发行项目收益的债券的规模,应当在国务院批准本地区专项债券限额内统筹。
地方各级领导干部,都应该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正确看待“市政债”的发行。“市政债”堵住地方政府“凭地借债”后门的同时又满足了市政建设融资需要。各地可以探索执行将“市政债”发行、运行情况纳入干部考评实绩内容,让各级领导干部对“市政债”保持一份冷静、一份敬畏,这样有利于充分用好“市政债”这个融资渠道,推出更多合理产品,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建设,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
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的发展是前进行与曲折性的统一,呈现出波浪式前进或者螺旋式上升。“市政债”在我国作为一个新生事物,从不完善到完善,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更多的配套制度对其进行规范、改造和并轨,最终发行标准的“市政债”,让社会资本更好地投入到城市公共建设。
(巴中南江 岳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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