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狈为奸

作者: 莫易 日期: 2024-06-20 20:50:25

  不知大家有没有发现,在所谓的新时代,无论央企、国企,还是私企,亦或是事业单位,都存在一个令人瞋目切齿的现象——同工不同酬。

  比如小鹏和小明,两个人同样的年龄,同样的学历,同一天报名,同一天考试,同一天面试,同一天上班,上同样的岗位,每天完成同样多的工作量,每月加同样时长的班,但小明发现,自己不仅没有小鹏高的工资,还没有小鹏那样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为什么呢?

  只因为:小鹏是跟厂方直接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直签员工,而小明则是跟第三方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劳务派遣工。

  什么叫劳务公司?

  所谓劳务公司,是指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向社会招收一些具有劳动能力,并符合市场需求条件的人员作为该公司的劳务人员,然后再把这些劳务人员转租或派遣给其它的用人单位,从中获取劳动力差价的企业。

  什么叫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将部分非核心员工,或非专业性工作,外包给劳务公司。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专业劳务承包协议,由劳务公司承担这部分派遣员工整套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工作,并承担所有的人事风险责任。

  什么叫劳务派遣工?

  劳务派遣工,即被劳务公司派到相应用人单位的工人。

  用人单位为什么都喜欢用劳务派遣工?

  原因主要有三:

  一、根据业务需求,可以随时增加人员,随时裁减人员,避免人力资源过剩。

  二、无需直接雇佣员工的招聘和培训过程,避免因直接雇佣员工而产生的各类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从而降低用人成本。

  三、通过劳务公司与劳务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规避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用工风险。

  劳务公司如何盈利?

  模式主要有三:

  一、赚取用人单位的介绍费和管理费。

  二、赚取劳动者的工资差价,也就是从劳务派遣工的工资中抽成。

  三、赚取劳动者离职后的工资:劳务派遣员工一旦自行离职,劳务公司往往会将该员工当月的工资扣住不予发放。但是用人单位会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正常的发放工资,员工放弃的工资也就落到了劳务公司的手里。

  从用人单位来看,既不需要招聘,也不需要培训,还不需要交社会保险,更不需要发放福利待遇,只要给劳务公司一点管理费、给工人一份工资,就可以将工人呼之即来,挥之即去,这像不像把劳动力当买卖做?

  从劳务公司来看,既不需要实体,又不需要营销,招一批工人,直接送到用人单位,然后从工人工资中提成,这是不是直裸裸的剥削?

  从劳务派遣工来看,跟别人干一样的活做一样的工,却没有别人一样的工资和社会保险(有也非常低)、福利待遇,还随时有可能被派到这里那里,还随时有可能失业,受工伤得到的赔偿更是少得可怜,哪有什么劳动者的权益和尊严可言?

  那么,这种劳动力的买卖和对劳动者的剥削合法吗?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劳务派遣工只适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且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无疑是为劳动者保驾护航的。

  因为只要用人单位的主营业务岗位(如工厂生产流水线)使用劳务派遣工,就是违法的;只要使用劳务派遣工6个月以上不予转正,就是违法的;只要使用的劳务派遣工超过其总用工量的10%,就是违法的。

  这样一来,如果不违法,用人单位的主营业务岗位就只能聘用正式员工,大多数劳动者也就能享受正式员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可事实上,大多数用人单位的主营业务岗位都在使用劳务派遣工,大多数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几年十几年不给转正,大多数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远超其用工总量的10%,甚至达到50%、80%以上。

  这不是对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者权益的肆意践踏吗?

  尤其是,监管部门还对此睁只眼闭只眼。

  关键是,劳务派遣制度本身就是对社会进步的一种破坏。

  首先,劳务公司剥夺了工人的基本权益。这些公司以灵活性和成本节约为名义吸引企业雇佣他们的员工,实际上工人的权益遭到了剥夺。劳务公司将工人视为可替代的劳动力,不提供稳定的工作岗位和福利保障,将工人置于劳动合同的漏洞之中,导致工人长期处于不稳定的就业状态,缺乏社会保险、退休金和其他福利待遇,增加了工人和家庭面临的经济风险和不确定性。

  其次,劳务公司的行为也扭曲了劳动力市场的公正竞争。公司以低廉的价格将工人出租给企业,导致了工资水平的下降和劳动力市场的不平衡。企业可以从劳务派遣公司获取廉价的劳动力,而不需要承担直接雇佣员工的责任。这种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使得正规雇佣的机会减少,加剧了收入差距和社会不公。

  再次,劳务公司的存在给劳动关系和工会组织带来了挑战。由于工人的雇佣关系模糊,劳务公司干扰了工人自由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人无法有效地争取合法权益,劳动关系的平衡被打破,工人处于弱势地位。

  实际上,劳务派遣制度是美国的产物。

  上个世纪二十年代,一家名叫塞缪尔工人的公司创立了人力租赁业务模式:雇用一批已婚妇女,在夜间处理盘点工作,之后又训练她们使用计算器,然后将她们租赁给企业,以剥削她们的工资差。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

  像这种资本主义人剥削人、拉大贫富差距的用工糟粕,为什么要引进?为什么还要让它大行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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